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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0乔骏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9期
关键词:职代会企事业条例

乔骏

今年起,在早晚高峰的地铁车厢里,很多乘客发现移动电视中有一个可爱的动画形象工福小子在介绍《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工作中没有合理休息时间?工资没有保障?都可以通过职代会解决。这部简洁易懂的动画宣传片是市人大内司委与市总工会共同推进《条例》贯彻实施的工作之一。

2014年,内司委启动了对《条例》实施情况监督调研的工作计划,决定自2014年起分步对全市各区(县)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条例》情况开展跟踪监督调研,拟于2016年或2017年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视情况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2014年,监督调研工作实施后,得到了有关方面的积极响应,职代会制度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中的机制性作用正在得到有效激发,《条例》在贯彻实施中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也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2015年是这项工作的承上启下之年,内司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薛潮带领下,继续开展了深入的监督调研,为推动《条例》在服务上海全面深化改革、立足做好全面工作,为今后工作打下基础。

从5月至8月,监督调研组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先后对浦东、徐汇、长宁、静安、嘉定、松江、青浦、闵行、金山、奉贤、崇明等11个区县,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医药集团公司、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国有企业,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鸿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健尔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等民营和外资企业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了调研。

问题导向,进一步查找《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调研情况来看,本市职代会制度建设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探索和运行,《条例》施行后得到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发展,建立职代会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区域性职代会、行业性职代会、多级职代会、工业园区、保税区、商务楼宇、超市卖场等职代会不断发展。在覆盖越来越广的同时,职代会制度的运行质量不断提高,《条例》规定的职代会各项职权能基本得到落实,并形成了适合单位特点的行之有效的操作方式。一些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贯彻《条例》运行质量较高,员工通过职代会对重大经营事项享有知情权、涉及职工利益事项享有表决权、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具有民主评议权,营造了劳动关系和谐。各区在贯彻《条例》过程中也形成了很多好的做法。如,松江区着力加强《条例》宣贯和职代会建设培训,构建职代会制度与厂务公开工作、集体协商的联动机制,并探索通过职代会保障劳务派遣工群体参与企业民主管理。闵行区将职代会建设纳入区“十二五”发展规划,纳入依法治区和区委区府重点议题,开展专项行动推进职代会规范化建设,并探索加大运用《整改意见书》和《处理建议书》“两书”制度督促企业职代会建设的力度,依托劳动保障监察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监督。金山区通过分类指导有序推进职代会制度构建,探索企事业单位员工围绕企业发展的提案制度建设,并通过助推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提供法制服务等方式推进非公企业职代会建设。

在为成绩欣慰的同时,内司委更重视的是《条例》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政府指导督促的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到位。《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实行职代会制度;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代表,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工会“单打独斗”、“一头热”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认为推进职代会制度是工会的事,从而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依法督促整改的意识不强、力度不够;有的担心督促企业建制会引起企业方抵触,影响地区投融资环境和经济增长,在落实条例上不够积极主动。

二是企事业单位作为建制主体的责任意识尚需进一步强化。《条例》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在具体操作中,部分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对此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建立健全职代会的责任主体是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对职代会的建立和运作关心不够、支持不够,少数甚至进行变相阻挠;个别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对提交职代会审议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考虑不够,未能将《条例》规定的重要事项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只是简单要求职代会审议通过个别事项。因此,如何让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建立和运行职代会方面的法定责任,仍然需要不断加强宣传普法和监督推进。

三是执法追责的联动机制尚未真正形成。《条例》明确规定,市和区县总工会对于企事业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去年的监督调研,又实现了工会“两书”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在制度层面构建了法律监督和社会信用监督并存的格局。相比于制度建设,执行效果仍然有待提高,执法追责的良性运作机制尚未形成。有的工会组织担心发工会“两书”,一旦企业上黑名单会影响区域经济发展,有的觉得动用工会“两书”是给本区域、本行业抹黑,也有的政府部门主动承担责任的积极性不强。这些因素都影响了执法追责工作的顺利开展。

群策群力,进一步推进《条例》有效落地

在调研过程中,人大代表们纷纷为进一步推进职代会制度建言献策。袁立代表指出,应重点关注小微非公企业职代会制度的构建,形成党政高度重视、工会具体负责、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机制,特别是要进一步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推进职代会制度构建中的作用。杨鹏飞代表指出,要高度重视职代会制度和工会制度的融合,使两项制度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形成合力。童丽萍代表指出,职代会制度建设过程中要注重个案的示范效应,注重通过完善条例的配套性实施细则增强条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徐季平指出,《条例》的立法目的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推进职代会建设是政府、工会和职工的共同责任,要形成政府主导、工会运行、职工参与的良好共识。各区在职代会建制率的表述方面应注意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注重职代会实践运作效果,确保职代会能够充分依据《条例》赋予的权利来行使职权。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薛潮在调研中要求各方面充分认识到职代会制度不仅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更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平台。要进一步探索提升职代会运行质量的方式方法,形成职代会运行效果的检验机制,使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职代会审议,确保职代会发挥应有作用,真正体现职代会的价值。要坚持依法运行,进一步推进《条例》有效落实,重点推进劳动关系三方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企业联合组织、工商联等组织的作用,指导和规范非公企业贯彻落实好《条例》的要求。要加大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力度,推进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创新,实现职代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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