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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15-09-08饶娟

审计与理财 2014年4期
关键词:建设项目办法机关

饶娟

一、制定背景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我国修正后的审计法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现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等六部委1996年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署2001年颁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实际上多数内容已过时或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而审计署2006年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又仅是旨在规范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其形式、内容还是法律效力都无法有效地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审计署2011年重新修订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14日在全国审计机关执行。

近几年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投入大,耗用资源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决定着经济能否又好又快发展。这些投资是否合规、高效使用,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整合审计资源,确保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管理,提高投资审计成效,江西审计厅制定出台了《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三大亮点

《办法》的出台,强化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了投资行为,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化,切实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跟踪”、“移交”、“明确”六个字是《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三大亮点。

1.强调跟踪审计。《办法》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除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十一项重点审计内容作了规定外,还将注重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2.主张移交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调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应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要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体制机制方面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同时还强调审计机关应选择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实行第三方复核,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3.明确“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原则与项目计划确定。该《办法》要求在确定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时,要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将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作为政府投资审计的重点。强调注重跟踪审计,要求重点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同时,还要求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开展审计,防止重复审计。

二是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与重点。该《办法》扩充了和细化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提升投资审计层次。

首先,改变单纯查处财务违纪问题。明确投资审计具体内容为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和规划实施、工程质量、设备材料物资采购、土地征用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造价、投资绩效、其它需要重点内容等方面,明确将工程质量情况、土地征用及征地拆迁情况、投资绩效、环境保护情况等纳入审计重点内容。强调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要求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要开展绩效审计。

其次,关注宏观决策事项与重大违法问题查处。该《办法》要求从三个方面重点关注投资审计事项:第一个方面是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程序失误和重复建设投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第二个方面是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第三个方面是应当关注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三是审计范围进一步明确。《办法》第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办法。该办法纳入政府投资审计的对象和范围不仅包括政府全部投资的项目,还包括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具体确定标准是: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及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也是审计范围。

在审计类别上不仅包括对国家投资和以国家投资为目的建设项目审计还包括审计调查,审计调查不仅仅是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审计调查,还包括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上述内容实现了与《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效衔接,增强了可操作性。

《办法》的制订并实施,是审计机关法治建设上的又一件大事,为完善审计法律制度,促进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奠定了基础。对于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推动投资审计工作更加健康发展,促进完善投融资体制,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作者单位:南丰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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