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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机制的成都实践

2015-08-30狄进

中国社会保障 2015年7期
关键词:药品服务

■文/狄进

谈判机制的成都实践

■文/狄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这说明谈判主体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谈判的要务是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谈判的目标是建立医疗保险买方市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的有效制约。2010年以来,成都市启动了以医保经办机构为需方总代表,以医药供应商和医保“两定”机构为供方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谈判探索实践。

践行“谈判”

成都开展的医保谈判探索实践,经历了“破解授权、建立规范、实践探索、完善发展”四个阶段。

破解授权。如何获得医保谈判的授权,是摆在成都市医保部门的最大难题。因为国家、省、市都没有出台权威性的、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经办机构的职责和授权相关部门实施管理。经过研究,成都市找到了一条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难题,即按照《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提出的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由成都市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谈判机制(试行)的通知》,《通知》明确了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步骤、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了谈判的法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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