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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权力秩序重构研究

2015-08-28李旭赵康副朱高林

卷宗 2015年7期
关键词:精英秩序重构

李旭 赵康副 朱高林

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项目批号:14YJA840006

社会秩序一直以来均是社会学研究者关注主要问题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基层社区发生了巨大变化,社区权力秩序处于重构之中。本文在对社区权力与权力秩序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社区权力秩序重构的机制,并阐述了社区秩序重构是一个动态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区权力由“单位制”为主,“街居制”为辅逐渐向市场制转变,原本由单位提供的众多服务如医疗保险、住房供给、文化教育等逐渐由单位与市场共同承担。2011年,我国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这意味着我国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村,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涌入也使得城市原有的管理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社区建设被提上日程。一方面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巩固城市基层民主自治的权力,另一方面希望通过市场培育相关非政府组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多种权力主体共同参与社区管理,并不断寻求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点,社区权力处于动态重构状态。在此背景下,研究社区权力秩序重构基础及内在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社区权力重构,学者们已经做了大量研究。徐勇(2001)认为在社区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行政和自治两种导向,由于居民自治成本低,且较容易获得管理创新,因此应加强自治导向,扩大公民参与政治,加强基层社区民主建设。政府应该改变领导方式,在自治基础上重新塑造政府,实现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张民巍(2004)认为中国社区现实权力并不是自动形成的,也不是上级政府部门赐予的,而是在与政府、各类社团组织以及社区居民在不断重复博弈过程中形成的。张虎祥(2005)通过对一个基层社区治理过程的实证研究,来考察当代城市基层社会权力秩序的重构,借以探求其内在的行动逻辑与机制。汪居扬(2009)认为国家权力至高无上,整体上呈现出金字塔结构,但是其他权力主体会动用一定资源,采取一定的策略来抵抗。郭圣莉(2013)认为中国社区权力主要来源于职位而非个人,说明国家在社区的控制力虽然有限但却有效。

1 城市社区中权力与秩序

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主要的权力主体可以分为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正式组织是依靠行政及法律强制手段人为的建立起来的一种权力,并依据行政或法律赋予的权力开展相关工作,因此其行动目标明确,可以量化、评定、考核。正式组织主要包括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党组织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街道组织主要是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法律法规。非正式组织没有成形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约束,主要通过组织内部共同认定的行为准则以及惯例传统作为其行为准则。

对社区权力秩序论断,主要有“精英论”、“多元论”、“超精英论与多元论”。“精英论”的代表者亨特认为:社区权力主要被少数社会精英控制着,重大决策事项主要由社区精英把持。社区精英直接联系紧密,沟通频繁,他们通过沟通协商能形成权势集团,并且和国家精英保持着紧密联系,国家的权力主要为精英阶层服务。“多元论”的代表人物达尔认为,社区的政治权力比较分散,主要分散在多个团体或居民集合体中,各团体或集合体通过掌握的权力为自己的寻求最大利益。“超越精英论与多元论”认为精英与各权力团体同时存在,精英们通过手中掌握的权力管理各权势主体,多元权势团体通过集结的权力参与并监督精英们的行为。

2 社区权力重构机制

社区任何权力主体都掌握着一定资源,各权力主体通过控制和运用掌握的资源来达到治理的目的。社区权力的重构即为运用、控制、整合资源的能力的变化。

各权力主体掌握的资源主要包括经济资源、文化资源、行政资源。经济资源主要是提供各权力主体活动所必须的经费;文化资源是各权力主体开展各项活动必不可少的资源;行政资源是各权力主体正当合法开展某项活动的保障。对于非正式组织来说,获取上述资源是保证他们健康运营的重要条件,因此非正式组织会寻求与其他正式组织(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合作,合作的过程其实就是资源交换的过程。当然资源交换不是市场上简单的以物易物的交易,而是在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在与非正式组织互动过程中寻求更深层次的战略目的。非正式组织在发展初期,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一般会采取鼓励发展的政策措施,其实质就是与非正式组织交换权力,赋予他们发展的合法权,引导、规范非正式组织的发展,换取一定经济、文化等资源,借助非正式组织的力量来推动社区事务的发展。在此过程中,非正式组织积极性空前提高,會主动参与到社区的治理与监督过程中来,并最终构成与党政部门政治协商的基础,充分实现政治民主化。

3 社区权力秩序重构是一个互动与动态过程

社区各权力主体的互动对于权力秩序的重构至关重要。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正式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会不断学习创新加强自身的行政管理能力,上述权力机构也会根据不断变化的社区环境调整组织的权力结构,并不断吸引人才提高自己的治理能力。非正式组织(主要是各民间组织)作为新时代社区管理的新兴力量,也会随着变化的环节调整自身组织结构与运转思维,并试图对各正式组织的行为产生影响,获得自己发展的空间。社区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内部以及之间通过持续不断的互动,使社区权力秩序获得重新组合机会,达到重构社区权力秩序目的。

各权力主体通过所控制资源重构社会秩序并不是一种静态平衡过程,而是一个不断博弈,不断协调的动态过程。在博弈过程中,各权力主体会就开展的各种活动,按照自己的利益要求展开对话,对话过程就是社区权力秩序重构的过程。在对话过程中,每个权力主体均具有选择能力,并且懂得如何通过投机使自己效益最大化。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来限制各权力主体的行动,但是行动者总会寻找法律法规的空隙,从空隙中提取出某些有利于他们行动的要素,并对这些要素进行加工,使之成为日常惯例,并被规范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 徐勇.论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居民自治[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1,5(40):5-13.

[2] 张民巍.社区制度的培育与规则的形成[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4,6(2):65-70.

[3] 张虎祥.社区治理与权力秩序的重构[J].社会,2005,6:1-25.

[4] 汪居扬.业主维权和社区权力结构的变迁[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9,5(3):29-33.

[5]郭圣莉.国家的社区权力结构基于案例的比较分析[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3,11(6):80-93.

[6]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01212/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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