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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目前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

2015-08-28安玉泽

卷宗 2015年7期

安玉泽

摘 要: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森林法》的修改,我国实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实践显示,虽然该项制度本身的价值是不容怀疑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项制度与林业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 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所以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关键词:森林采伐;采伐限额;采伐制度

森林采伐是森林经营措施中的重要手段之一。合理的采伐不仅可以获得木材,而且可以使森林的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加强,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实行森林限额采伐是我国森林法规定的一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基本制度,也是国家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重要手段。在五六十年代,由于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森林被大面积采伐,导致了森林蓄积量的严重下降和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为此,我国制定的《森林法》规定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以控制森林采伐总量来遏制森林滥伐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非常良好的效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项制度与林业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采伐限额制度的执行甚至采伐限额制度本身都面临着许多需要考虑的问题。

1 采伐限额编制依据的准确性受到质疑

毫无疑问,科学而准确地编制采伐限额是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达到逐步增加森林面积及森林蓄积量的目的的首要保证,如果采伐限额的编制本身就是不准确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功能就无法实现。对于商品林年伐量的确定要用生长量控制采伐量,除了突然遭受严重灾害需要及时清理迹地或进行抢救性采伐外,年伐蓄积一般不能超过年净生长量;对于生态公益林,要在法规、条例和规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不同林种的特点和林分的实际情况,只能进行更新或改造性采伐。由于森林资源本身的动态性和复杂性,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内在结构都处于不断地变动之中,这种特点决定了行政辖区或经营单位制定森林年采伐量的复杂性。

2 超限额采伐现象存在

森林采伐限额作为国家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标,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通过每年的限额审查工作发现,由于受经济利益驅使和对林业资源保护重视不够等,仍然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出现超限额采伐现象,而且几乎每年都有。虽然国家法律明文制定了相关的处罚条例和措施,但是仍旧有人逾越法律的界限,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

3 现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政策局限性将逐渐凸现

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附着在森林资源上的国家(或主管部门)的经济利益日趋减少,采伐管制将逐渐丧失其经济合理性。社会资金投资林业无疑是利国利民利己的事情,从所有权的层面考虑,社会资金投资林业所形成的林木应当属于投资者所有,他们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处理自己的林木,这是所有权的本义也是市场经济的本义。但是,在采伐限额制度下,社会资金投资所形成的林木也仍然要受到采伐限额的约束,投资者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所有权,这在客观上严重妨碍了投资者投资林业的积极性。

4 凭证采伐制度的执行力不从心

经国家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必须分解并分配到森工企业及林场才能得到落实,但是指望被分配到采伐指标的单位自觉地按照限额进行采伐是不现实的。因此,为了使限额采伐制度得以执行,除了由林业主管部门对限额采伐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之外,《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凭证采伐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作了相应的规定。凭证采伐制度是保证森林采伐行为能够按照核定的采伐限额及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的管理制度,林政部门也正是通过核发采伐许可证实现对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发放采伐许可证。但是,至今为止许多林政部门仍然存在超限额发证、发人情证、发关系证的情况。另外,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发[2001]2号) 进一步规定,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营组织采伐林木,也必须实行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经林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领取采伐许可证,采伐作业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调查设计文件进行;在采伐过程中,林政部门还要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伐后验收,以保证按许可证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采伐作业;采伐作业完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对更新面积、树种、质量进行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不能取得采伐许可证。上述规定不能说不详尽、不完善, 但是,由于森林面积太大,结构复杂,执行上述关于伐前设计审批、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规定有严格的技术要求,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执行成本太高,基层林政部门几乎无法承受,因此,上述规定在基层实际上很难得到执行。

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是控制资源消耗,保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提高林木采伐管理的重要措施。只要政策、措施得力,管理到位,严格执行森林资源采伐限额,森林资源将在继续保持面积和蓄积双增长的同时,达到森林质量的整体好转。并在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对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推进林业两大体系建设,保障林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穆晓杰,顾 斌,尔吉辉,等.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河北林果研究.2011

[2]孟庆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