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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配偶不得经商”关键在落实

2015-08-25刘鹏

金融周刊 2015年17期
关键词:经商上海市权力

刘鹏

5月4日,上海市召开党政负责干部大会,备受瞩目的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正式公布实施。其中规定,上海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正如上海制定这一规定时所提出的原则所言,领导干部“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规定就要越严”。特别是在一些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经商办企业,领导干部往往会动用权力为其谋取相关便利、利益等情况下,相关禁令的出台,就显得非常必要:一方面,这是对权力行使的一种约束,但同时也是对权力执行者即领导干部的一种保护,避免了领导干部因以公谋私而可能走向腐败等问题。另一方面,“官员配偶不得经商”显然也是民意所向,民心所愿!

“官员配偶不得经商”规定有多重利好,但其关键显然是落实,难点也是落实。比如以上海为例,相关制度规定提出了“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上海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换言之,“官员配偶不得经商”规定建立在官员主动申报的基础之上,同时辅以核查、审查与抽查等监督手段。很明显,在官员主动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无疑就存在一个如何有效落实,特别是如何有效发现、有效监督、严格落实“一方退出”处理机构等问题。

事实上,在我国“官员配偶不得经商”并不是一个新规定。比如早自1984年起,我国就先后建立了一系列这方面的规定,比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等。30多年,这样的规定已经不下15个,但似乎并没有对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经商形成足够约束力,这显然也是落实的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好规定显然是远远也不够的,落实才是关键。因此,我们在为上海“官员配偶不得经商”规定期待与点赞的同时,更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将其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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