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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2015-08-24

金融周刊 2015年1期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集团化、多元化发展的监管需要,实现对资产公司的有效监管,银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资产公司集团综合经营及集团管控从监管制度上进行了规范。 《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和正式实施将有利于建立对资产公司的集团监管框架,将现有审慎监管延伸至资产公司整个集团范围,扩大监管协调,增加监管职能,从制度上确保资产公司集团审慎经营,防范风险传递和外溢。

近年来,在银监会与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下,资产公司的商业化改革转型稳步推进,市场化发展道路已经确立,并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资产公司已全资或控股成立了多家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金融领域与非金融领域,初步形成了集团化经营的格局。银监会、财政部等五部委针对资产公司的转型发展现状、趋势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了《办法》。

《办法》分为十一章,共一百六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特殊目的实体管理、资本充足性管理、财务稳健性管理、信息姿源管理、信息披露、监管罚则和附则等内容。

《办法》规定,资产公司的集团监管是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侧重于多重杠杆、风险传染、风险集中、利益冲突、内部交易及风险敞口等同集团经营相关联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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