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2015-08-15
居业 2015年18期
为推进实施《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 2014 年本)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 年第84 号) ,规范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公告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9 月21 日发布了《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公告的耐火材料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 2014 年本) 》的要求。为此,产能落后的小企业将难以进入公告“白名单”,从而改善产能过剩的局面,龙头企业将获得更好的发展机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 年本)》,规范公告符合条件的耐火材料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耐火材料企业公告申请材料的受理、核查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规范条件执行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公告的耐火材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 年本)》;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耐火材料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随附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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