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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法学阐释

2015-08-15康京涛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关键词:经济性主体生态

康京涛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问题的提出

产权界定是一种法律行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直接表现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演进[1]。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经历了三次变革[2],即民主革命胜利后完全的自然资源公有产权、计划经济时代的自然资源产权的无偿委托和市场经济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当下中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行政权、经营权界定仍不清晰,由此派生出两个问题:一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虚置、产权主体不明确,造成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利用,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二是自然资源流转机制不完善、市场配置作用不明显,致使自然资源使用效率低下。

伴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自然资源需求与供给矛盾日益加剧,自然资源必然向自然资源资产转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列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提出“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旨在明晰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让其获得自然资源利益的同时,承担起保护自然资源的责任,优化自然资源市场配置。

作为经济学与法学共同关注的问题,经济学已有研究主要围绕“自然资源产权”和“自然资源资源资产化管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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