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四川”建设的理论反思
2015-08-15何姝頔刘志祥
科技视界 2015年13期
何姝頔 刘志祥
(西华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南充637009)
1 法治四川的内涵解读
法治,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法治四川是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和目标的丰富与深化。深刻认识法治四川的科学含义,对建设法治四川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以为建设法治四川应当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从主体、客体和空间三个层面分析法治四川建设的基本要素。
从主体层面看,法治四川是全川人民法治自觉、法治自信、法治自立、法治自强的有机统一。法治四川的主体是全川人民,尽管我省法治建设离不开地方立法、严格执法与和公正司法,但他们只是法治的执行主体而非本源性主体。只有人民才是法治的主体力量。法治四川的主体有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法治自觉,指社会主体对法治的认识达到了一定的深度和高度并从一种知识发展为内心认同与自觉接受,从而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人生观与生活观;二是法治自信,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信心与信守,它可以消除因为现实中存在着某些不公现象,就对法治失去信心的社会心态;三是法治自立,即依据法律进行独立思考、公正判断,使法治演进为一种常态化思维方式、常设化行为模式和常规化生活态度;四是法治自强,就是通过法治实现国富民强,使法治成为推动发展、激发活力、鼓励创新的有效手段。
从客体层面看,法治四川是依法治权与依法维权的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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