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行为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5-08-15肖涛
科技视界 2015年13期
肖 涛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中国 重庆400067)
随着法治观念进一步的普及,当代大学生大都能用所学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但在实际运用中,因缺乏法学专业知识背景,部分同学没能恰如其分的运用好,在学校的日常管理中,常会碰到一些不合理的“维权”声音。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行为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关探讨。
1 学生对宿舍享有的权利及学生宿舍的性质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法律上的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场所。这里强调的“场所”仅限于供人居住、既包括常居住的住宅,也包括临时居住的住宅,同时包括营业性的旅馆、饭店等供人居住的客房,还包括渔民家居的船只。学理上的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学生公寓是否属于“住宅”的范畴,学界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学生公寓的宿舍究竟是不是属于法律上的住宅范畴呢?
学生虽然向学校支付了一定价值数额的金钱,由此不少学生认为这笔费用就相当于租房的租金,有理由认为学生寝室是他们承租的,一旦缴钱入住就获得了居住权,其入住宿舍行使居住权行为的性质与社会上租房入住在居住权行使上是一致的,是属于他们的私人空间,与法律上的“住宅”含义是一致的。其实这是错误的,是部分同学误解了学校收取“住宿费”的真实涵义,将住宿费与租金混为一谈。盈利性的收取才叫租金,学校是公益性质的,学生住校学校是不可能向学生收取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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