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的申报程序和原则
2015-08-15
台声 2015年7期
关键词:企业
一、办事流程
(1)审批范围
根据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审批机关)受理和审批台港澳和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在上海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
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常驻代表机构的性质
常驻代表机构是一个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其母公司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和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派出的企业承担。
根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台港澳、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委托一家经审批机关批准和认可的外贸公司、对外经济贸易组织和外事服务公司作为承办单位,并由承办单位代台港澳、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报送各类材料,办理申报手续。
(2)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台港澳、外国企业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登记;
二、申请的台港澳、外国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申请的台港澳、外国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信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材料;
四、申请的台港澳、外国企业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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