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规模和构成的影响因素
2015-08-13冉光圭李弘知冉春芳
冉光圭,李弘知,冉春芳
(1.贵州大学管理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2.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四川 乐山 614000;3.重庆科技学院,重庆 401331)
按照代理理论的观点,现代公司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1-2]。为了协调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缓解公司代理问题,公司治理应运而生。公司治理监督模式的选择具有路径依赖性,受各国历史文化传统、要素市场发育程度和公司股权结构等的影响[3-4]。美国、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是独立董事监督模式,即在公司董事会中引入适当数量的独立董事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从而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近二十年来,学者们对董事会规模和结构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如 Hermalin and Weisbach[5]、Baker and Gompers[6]、Booneet al.[7]、Lincket al.[8]等研究了美国公司董事会规模和构成的决定因素,Guest[9]、Monem[10]、Markarian and Parbonettti[11]、Iwasaki[12]、Prevostet al.[13]则分别考察了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俄罗斯和芬兰公司董事会规模和构成的影响因素。吴淑琨等[14]率先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领导权结构的影响因素,黄张凯等[15]、吴晓晖等[16]、陈莹和武志伟[17]等实证检验了董事会规模和构成的经济动因。这些研究成果加深了人们对董事会职能和运行机理的认识。
与英美模式不同,德国、日本和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是监事会监督模式。中国自2001年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公司治理监督模式则转型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双头监督模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