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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禁养区内养殖畜禽最高罚50元

2015-07-29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行政处分无害化废弃物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在禁养区内养殖畜禽最高罚5000元,肆意乱扔死猪的最高罚3000元,公职人员渎职将受到行政处分。《办法》还明确规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将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近几年,浙江省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修复和标准化提升,农业生态环境得到一定改善。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任务依然艰巨,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浙江省出台了这一《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禁养区内全面禁止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则由当地政府限期转产转业、搬迁或关闭,如有养殖户拒不停止,最高可罚5000元;在限养区内,则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各地不得超过畜禽养殖总量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过程中,最大的污染在于粪便、死亡动物及产生的污水,对此《办法》也作出详细规定:畜禽养殖场可自行配套农田、园地、林地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就近就地消纳利用;也可通过与养殖、种植经营者或基地、合作社签订消纳协议进行异地消纳利用。

如没有经过处理,养殖场直接向环境排放废弃物,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当地环保部门将处以最高3000元的罚款;如没有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为了落实地方和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办法》规定,今后,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若没有按照规定落实禁止养殖、限制养殖区域制度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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