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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应适用判决还是裁定?

2015-07-29尹茂国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5年6期

尹茂国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延吉133002)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刑诉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根据该项规定,刑事上诉或抗诉案件如果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采用裁定方式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而根据民诉法第17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根据该规定,“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的判决与裁定不是一种选择关系,而是与原判决、裁定相对应的一种关系,也就是判决只能以判决方式、裁定只能以裁定方式。行政诉讼法第61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规定明确以判决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此导致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就同一问题却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文书,而该项规定内容却并非三大诉讼法的特殊性征象,从而引发就同一共性内容却规定不同以及哪一立法规定更具科学性、合理性的问题?

二、刑事案件应判决“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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