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如何维权
2015-07-22
现代妇女 2015年7期
典型案例一
王大爷和张大娘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小王已出嫁,儿子娶妻李某,生有一子。王大爷的儿子于2000年不幸遇车祸死亡。王大爷和张大娘都已经年迈,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王大爷和张大娘,两位老人主要依靠儿媳李某供养。2005年,王大爷和张大娘先后去世,留下房屋3间,此时女儿小王要求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法官解答:
按照上面案例所描述的情况,实际有权继承两位老人遗产的是儿媳李某和李某的孩子,也就是两位老人的孙子。我国《继承法》第7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以,老人的的女儿不能继承老人的财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所以,老人的财产由其儿媳和老人的孙子来继承。
刚刚我们提到“代位继承”,那什么是“代位继承”呢?“代位继承”是指儿子先于父母亲死亡,孙子女可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女儿先于父母亲死亡,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母亲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典型案例二
2002年春,王某与赵某两人结为夫妻,并生下一个男孩,但是2005年2月,赵某在工地打工时不幸摔伤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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