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立独行的印度核工业
2015-07-21
能源 2015年7期
在长期的国际核制裁中,印度以其坚定的信念趟出了一条核工业的发展之路。
4月,来到奥地利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参加第15次国际核责任专家组会议,与会的有来自世界核大国的18个国家和组织的22位资深的法学教授、政府官员或法律顾问进行了学术交流,作为一个专门研讨国际核责任机制建立的专家组织,这里是个非常难得的国际核工业发展经验交流平台。
这次会议是紧接着4月15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正式生效后召开的,公约是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努力推动下,历时17年才生效的重要国际原子能法律文书。公约的生效与两个亚洲国家有关,一是日本今年签署并批准了公约,是公约生效条件的触发因素。而另一个同样是亚洲核电大国的印度则在2010年加入了补充公约。印度加入公约的举措似乎对美国等外商投资和建设企业进入印度核电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印度2010年颁布的《核损害民事责任法》则与各国核损害制度核心原则存在不同,赋予了运营商有权在核损害发生后追索有过错供应商的责任,追索时限最长达80年,这个规定又成为世界各国核电技术重新进入印度的法律障碍。这里没必要去解析那拗口的法律概念,业内总是感到印度核工业发展有着自己的任性。
在会上认识了我的亚洲同行,印度能源部法律署主任库玛博士。脸色黝黑的他一脸严肃地端坐在我的桌对面,三天会议几乎没听到他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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