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的伦理价值
2015-07-15李珂
上海艺术家 2015年1期
李珂


人造物应合乎使用,这一点不论在今天,还是从历史上看,都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尤其在今天设计“艺术化”的语境下,“可用性”应是先于“纯净审美”人造物的重要特征。目前对于设计问题的讨论,有一个向物品意义转移的趋势,笔者认为,对于物的可用性讨论,仍是必要并且重要的。
Affordance概念的提出
Affordance(在中文版中被译为“预设用途”)是唐纳德·诺曼(Donald Norman)在其《设计心理学》(1988,2002)中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诺曼将这一概念又扩展成为“可感知的预设用途”(perceived affordance),并举例加以说明,如电话机、候车厅、门把手等物品的设计,按键的多余设置、材料的不当使用以及把手安装方向的不讲究都会造成使用者的困惑和使用错误,用以陈述这样的事实: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操作失误,其根源并不在于使用者,而在于设计者和使用者之间作为中介的“物品”。
这一概念并非诺曼首次提出,詹姆斯·吉布森(James Gibson)1979年在其《视知觉的生态学取向》有如下表述:“环境(物品)的affordance是它为动物提供或配置了什么,也许是好的,也许是坏的。在词典中动词“afford” (“提供,给予”,来源: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作者注)可以找到,但它的名字形式是任何词典中找不到的——它是我制造出来的,用来指现有表述中没有的,环境(物品)和动物之间某种暗含的关系。”例如,楼梯的affordance被描述为以人的腿长为参照而设置的楼梯的高度。一级台阶的高度小于人腿长的88%,那就意味着人可以跨上去。如果高于这个高度,用正常上台阶的方式则上不去。……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