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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建设的场域研究

2015-07-15武晓磊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监督机制思想教育科学技术

武晓磊

[摘要]利益冲突是导致高等院校腐败滋生的一个主因。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体系,明确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界限,是预防高校腐败产生的重要措施。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建设的根本作用在于加强“事前预防”。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建设要结合自身特点,符合教育规律,要做到教育和惩治相结合;明确重点岗位、重点领域和重要领导的权力责任,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技术,力求实现从不敢腐败到不能腐败,最大限度地遏制高效腐败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防止利益冲突体系;思想教育;制度规范;监督机制;科学技术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9-012

[文章编号] 1671-5918(2015)09-0026-03

[本刊网址] http://www.hbxb.net

一、思想教育是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建设的前提

高等院校腐败表现在以权谋私,权力的滥用。权力观的“私利化”已经覆盖了道德价值范畴,成为权力行使的标准。高等院校重点岗位负责人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教育方面存在的不足,使得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范畴、标准混杂不清,腐败行为层出不绝。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教育制度就是通过对利益冲突概念、类别、表现以及高等院校利益冲突与反腐倡廉建设关系的认识和学习,使大家树立正确的物质利益观、了解到利益冲突问题对反腐败建设的重要性,更好地做好预防工作。因此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的思想教育,应加强物质利益观教育和道德伦理与廉政文化教育。

(一)加强物质利益观教育。个人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是个人需要和利益不断满足的过程。18世纪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在《论精神》一书中强调“利益是我们的唯一动力”,指出“人永远服从他理解得正确或不正确的利益”,并且主张“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很紧密地联系起来”。马克思也说过,人类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利益的内涵和范畴也在随着人们价值观的变化不断变化。但是其社会推动力的作用却一直没有发生改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追求实现利益的有效载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就是要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追求人民的最大利益。当前,由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负面因素的影响,在一些高等院校领导干部作风中较普遍存在着利益迷失问题。因此,我们通过正确的物质利益观教育,正确认识高等院校中个人利益的存在,正确对待贡献与利益、权力与利益的关系,允许合理利益的诉求和竞争;更要使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树立正确的物质利益观,对他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对合理的利益、经允许后可接受的利益以及禁止接受的利益做出明确的规定,就既可以顾及人之常情,又可以防止利益冲突。从规范性层面来看,就是要认识到个人利益存在的合法性,这样才为防止利益冲突体系教育制度建设奠定合理基础。如果只是片面地强调责任,而忽视个人利益的存在,就会使个人利益存在的合法性受到侵犯。其次,还要加强法律层面的利益观教育。对涉及不合法的利益范畴的界定,以及在防止利益冲突各项制度中各种非法利益表现都要开展针对性教育,这有助于更好地规范高等院校重点岗位负责人的行为,有效防止利益冲突行为的产生。

(二)加强道德伦理与廉政文化教育。当前高等院校腐败现象集中表现在财务、招生、基建和学术四个领域,其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就是高等院校的学术腐败问题。学术腐败是高等院校特有的腐败形式。学术腐败产生的根源在于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背离了科学精神.丧失了诚信观念,严重侵害了高等院校的师德学风,阻碍了科学研究的进步。加强道德伦理教育就是要在社会道德伦理的基础上正确地对待个人利益,要树立诚信、严谨的学术态度,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在道德伦理教育的基础上,高等院校要针对重点岗位、重点领域开展行政伦理教育,要使重点岗位、重点领域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明确如何利用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提升权力运用的规范性,正确处理权力与利益之间的关系,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这是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高等院校应重视廉政文化教育,把其与道德伦理教育相结合,形成自上而下的学习环境。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规定,学校领导层要坚持每年的经常性教育和集中开展反腐倡廉主题宣传教育相结合,开展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培训;加强对高校重要岗位、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坚持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开展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等内容的教育,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预防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行为规范和制度建设是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建设的重点

近几年来,针对高等院校腐败问题,中央部委陆续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但在高等院校利益冲突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存在不足。我国对公职人员利益冲突问题研究起步晚,法律法规建设不太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是近年来中国公职人员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的突出成果。但是,现阶段我国公职人员利益冲突问题研究主要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还没有形成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统一规范,一些防止利益冲突的措施在实际中得不到有效实行。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建设需要完善的法律规范的保障,这样才能明确重点岗位、重点领域工作人员的权责,有利于权力的行使和监督。

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必须进一步强化行为规范和制度建设,做好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顶层设计。在制度规范中,必须突出针对性。一是针对高等院校重点岗位进行规范。高等院校中工作岗位的“交叉性”和人员身份的“多重性”。高等院校岗位主要分为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后勤服务三类,其中很多岗位负责人大都身兼数职,因此规范中必须明确对象,符合不同岗位人员的职业要求。二是要针对高等院校利益冲突的重点领域进行规范。高等院校财务、招生、基建后勤、学术四大领域,根据各种腐败行为的分析,寻找具体的利益冲突根源,制定出一套便于操作的高等院校重点领域防止利益冲突基本制度规范。三是要明确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惩罚性措施。我国现行的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和制度规范中惩治规定不完善。高等院校中利益冲突类型过于笼统的规定使得监督和惩治行为依据不明确,这在认定高等院校中的利益冲突行为时容易形成模糊认识,因此使得很多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惩治。另一方面,高等院校对利益冲突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我国对于高等院校利益冲突行为的惩治主要还是依据行政法规,以及仿效公务人员防止利益冲突的惩治方式,缺乏自身有效的惩治措施,使得一些行为直至发展到腐败行为,造成违法事实后才能得到惩治,而法律制度的预防作用没有得到体现。

三、监督机制是防止利益冲突体系运行的保障

防止利益冲突,就是要将防止腐败的关口前移,就是要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防止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行为的出现。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的监督制度建设要从内外两方面健全完善监督机构,保证监督职权的规范协调、统一运行。

从高等院校内部来看,完善纪检和监察部门的权力配置。高等院校纪检和监察部门地位作用不均衡,一些地方级别的高等院校由于自身规模限制,纪检和监察部门的组织力量弱,职权范围小,独立程度低,导致其自身监督监察职能往往流于形式。在一些国家级重点院校和省部级院校,学校纪检和监察部门虽然组织力量强,职权范围广,独立程度高,但是由于院校本身级别高,以至于学校主要领导级别高、权力大,导致纪检和监察部门受到种种限制,无法真正起到监督制约作用。近些年高等院校腐败行为愈演愈烈,突出反映出的问题就是纪检和监察部门监督的缺位,没能及时发现问题,抑制腐败行为进一步延伸,防止更大危害行为的产生。

从高等院校外部来看,要形成各级纪检和监察机构的统一协调。高等院校重点岗位、重点领域腐败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形成系统有效的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在组织上就要形成行政机构、司法机构、高等院校纪检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统一的监察体系。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监督机构的预防作用,做到变“事后监察、司法处理”为“事前监督、司法调控”的形式,更好地保障高等院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这首先要做好政府纪检机构与教育机构的协同配合。从我国目前行政机构的权力配置来看,政府纪检机构是统领各部门的监察机关,有权力对任何行政组织、事业单位进行监督。而作为高等院校直接领导的教育部门只有单一的纪检机构,没有针对高等院校独立的纪检部门,这样就会形成纪检机构在监督过程中,由于某些领域专业性强、涉及对象多而造成监管工作过于形式化,不易深入发现问题。因此,在教育机构内部就应设置对应高等院校重点岗位、重点领域的防止利益冲突的专门机构,保障监督的专业性与深入性,有效保证监督权力的发挥。其次要发挥司法部门的专业性,做好指导协调工作。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反腐败的重要措施,各种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都是在对各种腐败现象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司法部门在对高等院校腐败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对于腐败行为产生的原因最为了解。因此,要加强司法机关与高等院校的联系,使司法机关出台一些重点岗位、重点领域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针对性建议,以帮助提高高等院校纪检和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使得高等院校监督机构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从社会组织上看,要形成社会组织的监督合力。社会组织有知情权,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社会监督在廉政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应要求高等院校审计报告、财产申报、官员兼职、学校招生、基建建设、物资采购、科研经费使用等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方面社会舆论要通过各种媒介对高等院校一些不规范、非法行为进行报道,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另一方面还要通过社会组织的介入,使行政机构、司法机构、高等院校监督机构建立起长效联系机制,从而有助于高等院校重点岗位、重点领域接受严格监督,防止腐败行为的产生。

四、科学技术是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完善的动力

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建设是各种有效制度的有机结合,提高各项制度的执行力,是保障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建设的根本。科学技术在提高完善制度执行力上具有重要作用。运用科技手段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产生,是当前高等院校反腐倡廉建设新形势的迫切要求,又是提高高等院校反腐败科技含量的必然结果。高等院校重点领域制度建设需要科技手段的支持,可以增强透明度,有利于制度公开公正的执行。在高等院校的财务、招生、基建、学术领域应建立健全数据信息平台,科学记录、反映高等院校中重要领域运行的数据信息,保证重点领域重要信息的公开透明。此外,还应在重点领域配备专业的风险评估系统,通过信息的输入和比较,能够直观获得相关项目的评估报告,对重点项目的决策起到辅助作用。在监督机制方面,也可以构建“数字监察”系统,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相关环节进行监控,严格程序管理,及时发布风险提示,最大程度地减小利益冲突发生的可能性。科学技术的运用以其独立性、客观性、准确性,增强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有利于权力的合法行使,有效地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综上所述,高校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归根结底就是要要做到教育和惩治相结合;明确重点岗位、重点领域和重要领导的权力责任,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技术。特别是要把握监督重点,把高校中地位“特殊”的权力主体,特别是权力集中的部门“一把手”,以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各种形式来规范权力运行.减少权力行使者以权谋私的主观动机,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力求实现从不敢腐败到不能腐败,最大限度地遏制高效腐败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2]张联瑜.腐败思想文化探源及治理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3]赵秉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暨相关重要文献资料[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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