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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探析

2015-07-14满旭波

科学中国人 2015年8期
关键词:宗旨监督管理经营

满旭波

哈尔滨市煤矿安全检测监控中心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探析

满旭波

哈尔滨市煤矿安全检测监控中心

国家颁布的每一部法律都必须体现其立法宗旨或者立法目。鉴于此,分析当前我国各类生产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探析《安全生产法》体现出的立法宗旨,以期促进该法在各项生产中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问题;立法宗旨

1 引言

《安全生产法》在其立法的过程中,有关方面进行了长期调查研究与论证,其中争论的焦点在于怎样确定该法的立法宗旨,也就是说如何确该法的制订思路,该法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实事求是地说,在当前强调安全生产的大背景下,依然存在着许多涉及法律、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问题。而《安全生产法》中就需要规定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通常而言,法律的规范作用是很强的,然而法律并非属于百科全书,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也只是把最为重要和紧迫的,具有成熟的立法条件的法律问题列为调整的范畴,而《安全生产法》也不可能例外。

2 当前各类生产存在的安全问题

2.1 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比较弱化。可以说一直以来,党和国家都高度重视,并且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级地方政府也都相应地建立了监管机构,同时国家又陆续制订并颁布了几十部关于促进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逐步建立起来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的法律框架体系,使安全生产得到了法律保障。然而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在较长的时期内仍处于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必然决定着安全生产的落后。除此之外,各级政府多次进行机构改革,致使监管安全生产的体制处于新旧交替的发展阶段,还没有形成高效的、统一的、权威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机制和体制,也没有实现统一集中管理监督执法队伍。从上到下尽管建立了监管机构,但是还没有统一的机构职能、工作经费、机构规格、监管人员的编制、监管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关的监督执法手段,导致职能不清、隶属关系比较混乱,监管工作人员和经费严重不足,监管机构规格不高,监督执法的手段落后、单一等问题,致使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弱化,效果不佳。

2.2 各类生产频繁发生安全事故。因为对于安全生产的监管不力,许多的经营生产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安全管理工作松懈且较为混乱,做不到第一时间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更谈不上及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部分企业特别是私有民营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严重忽视人的生命安全,在安全生产的投入面严重不足,更有甚者多年没有投入,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我国在各种安全事故中每年约有十几万人失去生命,同时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分别达到1000亿元和2000亿元。

2.3 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地影响和破坏现代化建设。很多的政府和企业只把眼睛盯在发展经济、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上,而没有理顺加强安全生产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在这一状况下,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一方面是付出沉重的生命代价,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这就无疑会人为地造成生产成本的更高投入,最终严重制约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 准确把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明宗义:“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对这部法律立法宗旨的集中阐述。而要准确全面地贯彻上述的立法宗旨,需要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下面五个有关的问题。

3.1 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管理责任重于泰山的的思想

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相关企业的负责人,必须坚持学习、领会、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明确职责和职能分工,切实把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尽最大的努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民经济始终沿着健康、安全的轨道向前发展。同时,全社会、全体公民也必须牢记安全生产,齐心协力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3.2 强化监管、确保生产安全是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的法定的责任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坚持责权统一,对于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工作任务、工作职责,以及所应采取的措施和职能和处罚手段,赋予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的监管、处罚权是很多很大的,同时也严格规定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各级安监部门依法监督安全生产、依法处罚有违安全生产的行为。这就要求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名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法治观念,尽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3.3 所有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必须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所有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是负责保障安全生产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能否确保安全,其主要领导和负责人承担着主要责任、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安全生产法》中提出的对于安全生产具有保障作用的各项规定,需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去贯彻落实。因此,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务必要警钟长鸣。毫不动摇地坚持安全生产,坚决清除麻痹思想,也不能存在任何的厌战情绪,绝对不能敷衍塞责,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坚持加大对于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及时更新和维护相关的装备,全面加强岗位安全职责,切实加强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

3.4 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员工的安全素质

生产经营单位员工的所有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主体地位,也是维护生产安全的责任人,在安全事故中又是受害者。因此,要切实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就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安全素质,努力培养他们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能。鉴于此,《安全生产法》中同样也明确规定了相关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以及必须履行的义务,目的在于督促他们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思想,不断增强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从而在生产经营中克尽职守,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加以有效处理,切实降低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以实现安全生产。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只有不断增强安全素质,才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

3.5 安监部门必须要切实强化执法监督,依法严惩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分子

法律最基本的功能是惩治犯罪,从而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当前,之所以频频发生生产事故,主要是因为在安全行政执法方面比较薄弱,不能做到及时地处罚和惩治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明确地规定对于事故的当事人必须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各级安监部门务必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惩治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从而开创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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