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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

2015-07-13田椰子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田椰子

[摘要]冤假错案是冤案、假案、错案的统称。其中冤假案是司法机关由于故意或过失而使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定罪判刑的案件,错案是由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清或者证据存疑而产生的案件。冤假错案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包括:公安机关的错误侦查,检察机关作出的错误的批捕和起诉决定,两级法院作出的错误的有罪判决。冤假错案伤害的不仅是涉案当事人,对整个司法体系、国家的公信力和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形象都会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探究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可以从问题最初产生的地方切入,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分析发现:社会角色冲突和规则的影响是刑讯逼供的社会学诱因,而有选择地解释证实自己既存信念或图式的社会心理又会使得办案人员因认知偏误、信息收集偏误出现信息整合判断失误,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可从社会角色设置与司法程序设置两个方面化解,遏制“过度角色化”,完善制度设计,降低司法人员的认知偏误,切实阻却冤假错案。

[关键词]冤假错案;社会角色冲突;认知偏差

[中图分类号]DF73;B842[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5.01.007

刑事冤假错案(下文简称为“冤假错案”),不仅涉及刑事诉讼法的学科问题,还涉及宪法、人权法、国家赔偿法和刑法的规制问题。近年来,我国影响较大的冤假错案有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梅吉祥梅吉杨杀人案”等,这些案件不仅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更给人带来一种司法随意性的感觉,对我国的司法形象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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