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衔接机制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与实现原则
2015-07-13朱金娟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朱金娟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刑衔接再次引起学界广泛关注。该机制是建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一种双向的、互动的案件流转机制,其基本特征是案件移送的双向性、衔接机制的法定性等。该机制的建立有其迫切的现实需要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国家权力制衡论和法律责任竞合论,但其法律依据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没有统一的立法,其直接法律依据散见于各部门法,具体的工作机制框架构建于效力层级较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实现行、刑衔接机制的良性发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以人权保障原则为基本指导原则,避免对公民的正当权益造成二次伤害;实体上注重行、刑责任并合原则,弥补二者的不足,从而对建法者作出适宜的制裁;程序上以效率优先原则为主,以便于对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追究。
[关键词]行、刑衔接;人权保障原则;责任并合原则;效率优先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5.01.006
行、刑衔接最初是在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提出的,接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逐步构建出行、刑衔接机制的基本框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刑衔接机制再次引起学界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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