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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标的款管理亟待规范

2015-07-13刘芳

审计与理财 2015年6期
关键词:款物标的票据

刘芳

近年来,笔者通过对法院部门审计,发现执行标的款物管理不严,问题突出,亟待规范。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财务核算不合规。单位对执行标的款只开设了专门银行账户管理,对收取及兑付的标的款均未纳入单位财务账统一核算。有的虽然通过标的款流水账反映,但有关原始单据均由出纳保管,记账凭证中只有现金缴款单,被执行人缴交的标的款收据未装入记账凭证中,现金缴款单的金额与标的款收据的金额无法核对。

二是票据管理不规范。法院收取标的款所使用的票据基本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所提供的格式自制的,财政部门难以监督管理,导致票据印制使用混乱。执法单位印制票据,逃避了相关部门的监管。由于票据管理失控,导致单位无法清楚掌握是否按规定将物资上缴了专人管理、资金上缴了专门账户。

三是家底不清。对于执行标的款,法院在管理上一般只建立了执行到位登记表,只清楚执行到位数,对应执行多少,欠执行多少,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多少没有建立详细的台账进行核算,家底不清。

四是不按规定及时兑付标的款。按照执行标的款管理规定,执行到位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足额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法院不按规定及时兑付标的款,且长期滞留在账上。这种做法容易导致相关执法人员或单位的不廉洁行为,影响人民法院在公众中的形象,同时也容易形成新的不稳定社会因素。

五是标的款物被挤占挪用严重。单位不能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管理好执行款物,挤占挪用严重,主要是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和法院其他单位、法庭建设项目开支等,损害了执行申请人的利益。甚至因为核算不规范,资金管理不严,导致非申请执行人本人或本院工作人员在没有相关委托函及领条的情况下以现金形式领取标的款,造成工作人员频繁挪用甚至长期被挪用。

针对上述表现,为了规范对标的款的管理,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标的款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建议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标的款物的管理权属、票据使用、资金缴存、物资保管、处置及管理监督,全面规范标的款物的管理及财务核算。

二是严格执行有关标的款票据管理规定,控制源头。将标的款物票据实行专人、专账、专库管理,并实行严格的票据领用、核销管理制度。

三是建立标的款登记台账,落实专人管理。相关监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弊端,强化措施整改,规范执行。

四是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挤占挪用执行标的款的行为,要依据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责任。促使其规范财务行为,使其不能为也不敢为,保障执行标的款的安全完整。同时,定期对执行标的款进行清理核实,按规定及时足额兑付给申请人,保障人民群众和相关法人的根本利益,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作者单位:会昌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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