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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

2015-07-12王腾飞

2015年41期
关键词:非标准劳动法用工



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

王腾飞

目前非标准劳动用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进而演变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为国家、企业以及劳动者个人带来各种实惠的同时,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种问题的存在是全方位的,从基本的劳动法制理念到具体的劳动法律制度,都遭受严重的影响与挑战,进而影响到非标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面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迅速发展的客观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不能视而不见,但在做出对策解决其存在问题之前,有必要对其存在问题进行了解。

一、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发展现状

(一)国外发展现状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非标准劳动用工快速发展始于。在美国,政府历来对劳动关系的发展采取较为自由放任的政策,在用工弹性化的浪潮下,其劳动用工形式更加灵活,非标准劳动用工比例大增,主要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定期契约用工、兼职劳动用工、季节性用工等形式。非标准劳动用工的发展在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同时,客观上也造成劳动者就业质量的下降,多数非标准劳动者需要从事多份工作才能维持期生计,造成了“有工作的贫困”现象。在日本,经历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终身雇佣制是其劳动用工的典型形式,该用工形式对国家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用工成本巨大的弊端,在上世纪90年代泡沫经济崩溃之后,日本劳动用工开始推行劳动市场化改革,非标准劳动用工成为增加雇佣体系灵活性的重要形式,其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定期契约、兼职、临时工、调转劳动等用工形式。

(二)国内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大量涌现,各种灵活性就业形式分布于各行各业。然而,我国欠缺关于非标准劳动用工的权威官方统计,只有少量的研究机构与专业人士的粗略估计。由于非标准劳动关系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统计研究方法视角的不同,其统计结果也不甚相同。

从行业分布来看,我国非标准劳动者用工主要集中于第三产业,尤其是餐饮服务、批发零售等劳动密集型的服务性行业,在第二产业的部分领域,其非标准劳动用工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如采掘业、建筑业以及制造业的非标准劳动者数量达到其全部职工总数的80%。从人群分布状况来看,我国非标准劳动者主要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成为目前非标准劳动者的人群的主流。

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一方面,非标准劳动用工促进了劳动者就业,保持了经济增长的活力,减轻了企业用工成本;但另一方面,非标准劳动者的就业质量令人堪忧,其大部被排除在劳动法律制度之外,各项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对此法律应当积极应对。

二、 非标准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法理念面临的挑战

1、劳动力商品化趋势

在近代民事立法之初,劳动关系被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劳动力的雇佣属于民事租赁契约或雇佣契约的范畴,劳动力的提供如同一般商品的出让,劳动报酬视同商品的租金一般,此时的劳动力的商品属性较为明显。在劳动立法产生时期,劳动力特殊性得到重视,其区别于一般商品的根本之处在于其人格因素的附属,劳动力与劳动者个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劳动力的使用关涉到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等。因此,早期的劳动立法对劳动力商品属性持坚决的否定态度。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用工的灵活性、弹性化需求骤增,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呼声强烈,这使得各国劳动立法的态度发生些许转变,劳动法放松管制、减少干预的倾向明显,劳动力的商品化属性被释放。劳动力到底是不是商品,我们无法得出一致的意见。否定劳动力商品性的观点主要是担忧劳动了商品化后带来的对劳动者人身等合法权益的侵害,肯定劳动力商品性的观点主要是基于劳动用工灵活性的考虑,二者均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在笔者看来,劳动确实存在其商品属性的一面,但其亦不是普通的一般商品。在非标准劳动用工大潮下,劳动力商品化趋势愈发明显,如何应对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成为摆在学术界与实务界面前的难题。

2、劳动法价值理念动摇

劳动关系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在各个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劳动者较少拥有人身自由,其双方之间的关系不能称之为现代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民事立法日渐成熟完善,平等、自由精神得以弘扬,雇佣劳动成为民事契约关系之一种,以彰显对雇佣双方平等人格的尊重。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企业用工一方为谋求自身利益而盲目追求经济增长总量,进而不断加大用工强度,在雇佣双方经济实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劳动者为谋求生存而被迫接受。另外劳动过程中出现的用工事故等严重背离了保护人权等时代精神,国家开始采取干预政策。1802年,英国出台了《学徒道德与健康法》以加强对童工休息时间的保护力度,对资方蛮横的用工模式加以制止,由此开创了劳动立法之先河,成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性事件。劳动法产生以后,不断加强对劳动关系的管制,更加强调对弱者一方的保护,始终遵循着强制规范的价值理念。

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决定了其强制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价值取向,在具有任意性规范的同时,更具强制性,这也是劳动法区别于民事法律的基本特征。然而,近年来的劳动立法却显示出放松管制的趋向,在非标准劳动用工蓬勃发展的今天,其放松态度更加明显。劳动立法放松管制思潮的背后不乏有诸多因素,但是放松管制不可避免的对先前劳动立法强制规范的基本价值理念造成了冲击,势必影响到劳动法的发展走向。这一价值理念的调整所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一端是企业用工成本的减低,另一端必然是非标准劳动者就业质量的下降,进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这势必会背离加强劳动者就业保护的劳动立法之初衷。

三、劳动法律制度的非适应性

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出现,形成劳动关系标准与非标准的二元格局。然而,当前的劳动法律制度大都是针对标准劳动用工关系设计的,由此导致了劳动法律制度对非标准劳动关系极大的不适应性。众所周知,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人身从属性关系变得更加松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监督管理指挥的能力有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广泛推行,劳资双方获得了较为广阔的意思自治空间,而自由度的增加导致劳动力商品属性更为明显,进一步拉近了非标准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距离。这种情形就使得非标准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出现了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困境。如前所述,非标准劳动关系适用民事普通法律调整还是适用劳动法律制度有其不同的法律后果,因为民事法律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崇尚自由;而劳动法律倾向于实质公平,强调通过公权力的干预以实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故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发展导致劳动关系与民事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等民事关系的模糊不清,进而导致劳动法律制度调整对象的模棱两可。

资强老弱是劳动力市场的一大特征,为此劳动法从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设立了大量强制性的劳动基准规范,其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与劳动安全卫生等各个层面,此即为劳动基准制度。劳动基准制度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任何个人、组织均不得通过意思自治加以排除,但是劳动基准多基于标准劳动用工关系而制定,在非标准劳动关系大量出现的今天,其显得难以适用。非标准劳动用工强调用工关系的灵活化与弹性化,其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与工作场所等方面出现了非标准化,先前的劳动基准对此无法统一适用调整。(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董保华主编:《劳动力派遣》,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第一 版。

[2]陈国荣:《发展灵活就业的对策研究》,载《厦门科技》2004年第5期。

作者简介:王腾飞(1990.04-),男,汉族,河南省开封,硕士研究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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