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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对高官腐败的惩治

2015-07-10潘健

黑龙江史志 2015年9期
关键词:高官贪腐乾隆

潘健

(青岛大学 山东 青岛 266071)

乾隆朝对高官腐败的惩治

潘健

(青岛大学 山东 青岛 266071)

纵观中国古代历史的发展不难看出,历朝历代对于高级官吏的治理向来都是比较重要也是比较困难的。乾隆朝六十年堪称有清一代立法惩贪最为严厉,也是最有建树的一段时期。研究乾隆朝对高官腐败的惩治,对于了解清代吏治的全貌,总结其吏治得失将是十分有益的。

清代;乾隆;高官腐败

一、乾隆朝惩治高官腐败的总体情况

吏治腐败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固有现象。而高官腐败则是贯穿于其中,影响力最大的一个方面。历代对于高官腐败都采取过相应的措施来预防或者惩治。乾隆继承了前几任帝王的反腐思想,认为“侵贪之弊,尤不可不急为整饬”。然而,据清代档案粗略统计,乾隆朝以督抚侵贪为代表的高官腐败案数量却是清代最多的——顺治、康熙、雍正三朝共十余件,乾隆一朝就达到了二十九件之多。若以乾隆四十五年为界,前四十四年共十七件,后十六年共十二件。且侵贪款额巨大,手段多样,到了乾隆朝后期往往还带有集团作案性质。从具体官员的贪污情况看,以《清实录》和《清史稿》为依据初步统计,光是处斩的就有将军4人,总督5人,巡抚10人,布政使8人,按察使2人,学政2人,参赞大臣1人,办事大臣1人,盐政2人。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乾隆朝受到惩处官员的其中一部分,还有很多官员因为案件没有查清,草草结案,从而逃脱了处罚。但即便如此,后世在评论乾隆朝对高官贪腐的惩治方面也是赞扬有加的,例如晚清思想家薛福成就曾说过:“高宗英明,执法未尝不严。当时督抚如国泰、王亶望、陈辉祖、福崧、伍拉纳、浦霖之伦,赃款累累,屡兴大狱。侵亏公帑,抄没资产动至数十百万之多,为他代所罕睹。”

二、乾隆朝惩治高官腐败的措施

面对不断发生的高官贪腐案件,乾隆均亲自严厉查处,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制度建设、立法以及刑事治罪三者相结合。真正做到了对那些“干犯法纪之人”的严惩不纵。

(一)制度建设

改革官员的考核制度。乾隆四年(1739年),将八法考绩制度改为六法,宣布今后“贪、酷二者,不应待三年参劾”,从而使贪污官吏的被参劾、被严惩不再拘泥于定期考核而成为随时之事。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进一步规定,对于各省犯贪、酷官员,督抚、科道可以随时题参,“不入计典”,如所弹劾事情属实,将犯罪官员革职提问,永不叙用。此外,乾隆朝还调整和完善了督抚养廉银制度,使其趋于合理和平衡;在用人政策上,强调“人臣之所最尚者惟廉”,常用儒家思想教育臣下,注意从具有一定儒学休养科举出身的士大夫中选拔督抚大吏。

(二)立法建设

乾隆帝即位伊始,针对督抚收受属员土特产的不良风气,曾颁布御旨:“持廉之道莫先于谨小慎微,督抚为一省表率,既收州县土宜,则两司、道府之馈遗又不可却,而州县既送督抚土宜,则两司、道府之馈送又不可少,层屡递及,督抚之所收有限,而属员之费不赀”。到了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又对各省督抚、藩臬等衙门购买物品予以限制。如果所需用物件托付首县、中军购买,封疆大吏要被革职,首县中军也要被革职,如果购买中出现少给银两的情况,除了革职,还要被治罪。

(三)刑事治罪

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为使犯有侵亏的官员明白“法在所不赦”,乾隆宣布“嗣后除因公那移及仓谷霉浥,情有可原等案仍照旧例外,所有实系侵亏入己者,限内完赃减等之例着永行停止”。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又规定,官员审无入己坐赃致罪的,如果能于限内全完,仍照挪移亏空钱粮之犯“准其减免”。如限内不完,那么“死罪仍照原拟监追,流罪以下即行发落,其应追赃物照例勒追完结”。

三、乾隆朝高官腐败案高发的原因

为什么乾隆朝采取了如此严厉的惩贪措施,而高官贪腐案件却越来越多?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专制皇权在清代达到了顶峰,因此,处理贪腐案件基本被皇帝一人的思想所左右。这使得皇权在发挥其最高权威惩治贪官的同时,又成为反贪的障碍。此外,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另一恶果,是君主的行为只以维护其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为目的,他们最关心的只是使其权位免受侵犯,对于各级官吏,首先要求的是他们的忠诚,而清廉与此相比只能位居后列。

第二,乾隆时期已进入了整个王朝的中期,官僚队伍已趋于腐败。可是他仍然占据国家机关的主要职务。而汉族官僚也步其后尘,整个官场形成了贪图享受的风气。攫取金钱几乎成了他们的唯一目的。何况他们都心存侥幸,以为能逃脱惩处。这种腐败甚至已蔓延到基层官吏,即使有乾隆的大力惩治也已独木难支。

第三,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缺陷。这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陋规的存在。所谓陋规,就是地方沿用已久的不成文的规定。说白了就是法律的盲区。乾隆时期陋规的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官员把陋规当作贪污的护身符。他们利用陋规,公然贪污受贿,当东窗事发时,就千方百计把问题推到陋规上,以推卸自己的责任。这就造成了法律的执行力和影响力大打折扣。

[1](清)薛福成:《庸庵笔记》,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

[2]《清高宗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3]《清朝通志选举略》,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4]《(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

[5]《(嘉庆朝)大清会典事例》,台北:文海出版社,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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