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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的探讨

2015-07-09张朝凤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加计扣除会计核算

张朝凤

摘 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日益提升,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为了提高企业的核心技术与生产力,我国企业开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研发活动。本文针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应对之策,以及归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会计核算

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企业十分重视科技工作,加大了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力度,有的企业还专门成立了研发机构。各级政府对产业发展中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给予大力支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由于企业财务人员的知识面、业务水平、理解能力参差不齐,导致相关的优惠政策不能完整顺利地执行,因此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显得十分重要。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开发是产业生产的前一阶段,只有研究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才能税前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对于传统型企业来讲是一项新的复杂的核算内容,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研究开发费用未设置专门的账套核算

(二)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的不准确

1.把已经开发成功进入产品销售阶段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研发费用;2.把部分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计入研发费用;3.把日常生产的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计入研发费用;4.把与研发活动无关的费用和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5.把生产经营中不合规的票据支出计入研发费用。

(三)与研究开发费用密切相关的资料备案不充分

二、 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的对策

(一) 强化培训,转变理念

符合“两个目录”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因此,有些企业的会计人员存在侥幸心理,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加大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以致使税务核查难以界定,有些项目就被税务主管部门予以粗放的剔除。这就大大地影响了良好的税企合作。

国税发[2008]116号通知第四条明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简称“两个目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八项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二) 专账管理,明确范围

企业的研发项目只要符合“两个目录”中的规定,无论是否专门设立研发机构的都必须单独设立账目来核算研究开发费用。这样做的目的,既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更是从形式和实质上符合税务加计扣除的要求。

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在账套内设总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设二级明细账:研究开发的具体项目,与“项目计划书”相一致,这适合于多个项目的同时研发;设三、四级明细账:八个三级明细科目,二十五或更多四级明细科目。

第一,研发费用的各项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报销手续严格执行企业审批程序。

第二,研发活动所用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必须有专门的仪表记录。领用的原材料必须填制“研发费用专用领料单”,以区别于日常生产所耗用的原材料。

第三,根据项目计划书及项目合同中列示的研发人员名单核算和计发工资性支出。研发人员花名册与相关资料一起报税务主管部门备案。研发人员在负责项目研发的同时,又承担了相关的生产项目,人力资源部门对其实际工时分开上报财务部门,将这类人员的工资及其附加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中进行分摊核算,以确保核算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第四,研发的产品一旦取得“新产品合格证”开始进入销售,该产品的料、工、费一律于“生产成本”中核算,不再列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不再继续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第五,对于集团公司及关联企业进行的研究开发必须有书面及合理的分配办法并遵循一贯性原则。书面的分配方法也要与相关的资料一并报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对于研发活动现场试验类的费用支出,要有该项目即时的“完工单证”,参加现场试验的主要人员必须确认证明。证明材料、“完工单证”齐全后方可归集至研究开发费用核算。

(三)研究政策,准确备案

企业财务人员在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准确核算的同时,还需要积极地研究各项优惠政策和相关的法规。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准确地备案。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实行备案制度,不需审批。因此,备案要引起广大财务人员及财务主管的高度重视,不能随意而为之。“项目计划书”、“董事会决议”、“研发费用归集表”、“科技部门鉴定”、“研发人员花名册”、“研发费用分配方法”是备案的关键资料。

备案后取得了税务主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方可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三、结束语

对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随着全社会对科技创新的重视逐渐会渗透到企业的日常管理活动中。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也会更多地关注企业的研发活动。因此,我国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准则的制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应当强制企业采用的条件,允许企业在资本化和费用化之间作选择,使之更符合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性质。

参考文献:

[1]刘洪磊.新准则下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优缺点探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0,(3).

[2]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朱建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中的若干问题》.《杭州财税网》,201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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