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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打工妹的漫漫维权路

2015-07-08段飞凤罗承芙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3期
关键词:智勇协议书被告

段飞凤 罗承芙

2014年5月28日,随着调解协议书的签订,脑瘫患儿刘虹江历经十年的维权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作为小虹江的母亲,钟先有内心涌起一股暖流,并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协议签订后,她小心翼翼地推着轮椅车,与小虹江一起迎着灿烂的阳光走向前方。

梦魇开始:健康产妇娩出一脑瘫婴儿

2004年,21岁的打工妹钟先有与城里小伙刘千里喜结连理,不久,钟先有怀孕的消息传回了农村老家,这可把老娘乐坏了。钟先有家庭条件并不好,可以称得上贫困,父亲早逝,妹妹年幼,母亲一人抚育姐妹两人。为了给母亲减轻经济压力,她初中毕业后就辍学了,跟着同村姐妹去城里谋生计。如今,钟先有嫁给了城里的如意郎君。

钟先有从小多干体力活,练成了一副好身板,怀孕期间基本没什么感冒、病痛,没有进过医院,由于缺乏基本的孕育知识,她也从未进行过任何正规产检。

时间在幸福中一天天度过,2005年6月3日晚上7点,钟先有羊水突然破了,随之而来的是下腹阵阵疼痛,6月4日凌晨,她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南方某妇幼保健院(下称“妇保院”)待产,当时医生对她进行了一系列常规检查,然后让她在产房以顺产的方式试产。哪知道生产并不顺利,由于产妇体力不足且初产没经验,婴儿迟迟未能娩出。这时,医生给出了“注射催产素、腹部加压宫底、尽早结束分娩”的诊断意见,终于在第二产程历时2小时35分钟后,钟先有艰难分娩出一名女婴。可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女婴出现了中度窒息状况,身体苍白,无肌张力,呼吸微弱,啼哭声差,经过抢救,情况才稍稍稳定。

女儿的危急情况使钟先有夫妻心急如焚,然而医院还处处推脱责任。钟先有想起自己在产房艰难生产,助产医生却在旁边打盹睡觉的情形,真是满腔愤怒、郁抑难平,没有多少文化知识、没有法律意识的夫妻俩只能简单用“闹”来反击这种不公正的待遇,他们多次找到妇保医院领导,投诉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恶劣。

本来一个家庭添丁是值得高兴的事情,可钟先有一家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婴儿三番五次出现不良反应,甚至还出现四肢抽搐、呕吐、口唇阵发性青紫的情形,经过会诊,专家认为婴儿中度窒息,可能引起缺血缺氧性脑病、脑瘫。熬过了惊心动魄的9天时间,2005年6月13日,专家提出婴儿病情趋于平稳,度过了急性期,初步迎来了康复期。2005年7月1日,在医生的建议下,钟先有带着即将满月的婴儿出院了,妇保院方面给婴儿联系了市内另一家医院进行后期康复治疗。

艰难维权:糊涂协议阻拦维权路

家人给婴儿取名叫刘虹江,寓意美丽如虹,心胸宽广。遵循妇保院医生的医嘱,出院后钟先有夫妻定时抱着小虹江去市内一家大医院做康复治疗。小虹江出生、治疗的那段日子,初为父母的钟先有夫妻总感觉手足无措,小虹江爷爷奶奶总是无奈叹息,整个家庭气氛犹如被茫茫雾霾遮住,阴沉而忧伤。

2005年8月18日,小虹江出生75天,住院75天,全家人没有睡过一个安稳觉,没有吃过一顿团圆饭,然而就在这一天,医生告诉钟先有小虹江的病情正向痊愈发展,建议出院。妇保院领导主动找到他们夫妻俩,商量解决双方纠纷事宜。当日,小虹江出院,妇保院与小虹江的父亲刘千里签订了一份不公平协议。协议约定“除了免收钟先有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院方仅一次性付给钟先有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共3496元。后续治疗费用必须用于高压氧治疗、CT和脑电图检查等,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而这样的赔偿数据相对于小虹江巨额的治疗康复费用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根本不能解决问题。

小虹江出院后,在家人的呵护下,顽强地成长着,虽然偶尔生病,但也没出现什么大碍。可是好景不长,同龄孩子在同一时间都相继学会了攀爬、坐立、说话、走路……可是小虹江却什么都没有学会,焦虑的钟先有夫妻只能带着小虹江四处寻医问药,2005年至2012年7月,先后在市内四家大医院进行治疗,2012年7月,小虹江被其中一家大医院诊断为“手足徐动型脑性瘫痪”。因实在无力支付后续治疗、康复训练等费用,钟先有夫妻找到负责接生小虹江出生的妇保院商谈赔偿事宜,但是妇保院却以双方此前已签有协议为由断然拒绝。

屋漏偏逢连夜雨。小虹江的病情早已让家人焦头烂额,2007年,小虹江的父亲又被诊断罹患鼻咽癌,这让处于崩溃边缘的贫困家庭立刻陷入新的绝境。家徒四壁、四处举债,家庭成员多为老弱病残,生活难以为继。钟先有只能一边照顾家庭,一边打打临工艰难糊口。

法律援助:律师出手呼唤正义和良和

2011年12月,虽说小虹江快满7岁了,但依然口齿不清,步履蹒跚,智力开发受障,同龄孩子都背上书包入学了,可她连幼儿园都没上过一天。每每看见别人的孩子开心地玩耍,任性地向父母撒娇,钟先有柔软的心总有一阵刺痛感,从而更加下定了为女儿讨回公道的决心。

叫天不应求地无门,她已记不清维权路上遇了多少阻碍,吃了多少苦,直到2011年7月找到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谢智勇律师,钟先有才重新点燃了生活的希望。接受委托后,谢智勇律师先后七次找该妇保院协商赔偿事宜,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多次协商未果,谢智勇律师突破饱受争议的诉讼时效问题成功将该妇保院起诉至法院。

作为小虹江的诉讼代理人,同样已为人父的谢智勇律师对钟先有一家的遭遇深表同情,在办案过程中尽最大可能节省开支,数次来回陪同小虹江去南昌做医疗事故鉴定都是自掏腰包垫付差旅费用。

谢智勇律师从未放过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细节,认真帮钟先有分析案情,详细告诉当事人案件代理的诉讼风险,虚心向医学专家请教,尽最大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在办案过程中攻克一个又一个法律难题,就案件争议的焦点发表了精彩的代理意见。

谢智勇律师提出,本案中存在三个重要事实:其一,原被告的《协议书》明确说明了原告的后续治疗康复问题,这表明被告也预见了原告可能存在后期康复问题;其二,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了原告康复训练期至18周岁,这足以说明原告的治疗康复期相当长;其三,原告提供的各种治疗康复票据或医疗文书证明其一直在康复治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那什么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谢智勇律师认为,由于原告幼小,而法定代理人又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尚不能明确判断小虹江的脑瘫与妇保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直到鉴定意见出来后,才知道妇保院的诊疗过错对小虹江损害结果发生具有关联性。因此,即使要计算诉讼时效,也要从鉴定意见出具之日起计算。

谢智勇律师认为,协议书中明确系因原告母亲投诉医务人员服务态度问题,而非针对原告所遭受的医疗损害问题。因此该协议书不能在原告与被告妇保院之间产生约束力。即使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产生约束力,其中部分不公平条款并不是原告方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所谓“一次性支付”问题,原告法定代理人由于职业技能缺陷,对原告伤情程度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致使其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而与被告签订所谓的协议书。同时,原告在本案中诉请的残疾赔偿金、护理依赖等问题与协议书中的赔偿项目并不冲突,且协议书中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应获赔偿数额明显差距过大,如果“一次性支付”即意味着被告的赔偿责任已全部完成,对受害人来讲是显失公平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虽然原告未在诉状上单独提出对协议书的撤销申请,但原告向法院主张以上权益的行为,即是要求法院对该协议书含第二条在内的部分内容的否认。

鉴定意见明确指出,被告具有过错的诊疗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过错参与度为30%;原告小虹江被评定为四级伤残,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需要康复训练,行脑瘫肢体综合训练,平衡功能训练,作业疗法,手功能训练、言语训练等项目;评定其后续治疗费用为每年12000元,康复治疗期限至18周岁。

谢智勇律师认为,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是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并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被告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鉴定程序存在违法违规之处,也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形,不能以被告的单方陈述推翻权威第三方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该鉴定意见的作出均是合法有效、足以采信。

2014年5月28日,此案终于有了结果。在法院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由被告某妇保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刘虹江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

2014年7月10日,钟先有心怀感激之情,带着全家人的心愿,给谢智勇律师赠送了一面锦旗,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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