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充满率的探讨
2015-07-08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房坤
专用汽车 2015年12期
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 房坤
对我国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充满率的要求和ADR标准进行了简要的对比,并对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充满率进行了计算和说明,推断出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应根据介质特性控制充满率,且充装量不得超过该车的额定载质量。
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充装率的相关规定
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简称液罐车)运输的介质具有易燃、腐蚀和毒性等危险特性,并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各行各业。液罐车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的危害,如2012年发生的陕西延安特大交通事故、2014年发生的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等,都分别导致了数十人的重大伤亡,因此国家各部门出台了很多相关的管理规定,并制定了相关标准加以规范。
罐体材料的选择、罐体结构的确定、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的配置、充装介质的多少等是关系到罐车安全运行的几个主要方面。为了防止超载,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从源头抓起,在公告审查过程中严格控制罐车容积,从严管控充装的介质容量。2006年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培训材料》要求[1]:“运输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以内危险货物的罐式车:罐体额定容积=额定载质量/密度”,“对于运输液体罐体,有效容积≤额定容积×110%”,“运输按GB 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属于同一类且对罐体要求相同的不同品名、不同密度的介质时,按密度最大的核算有效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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