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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矿产资源三种状态和两级增值的价值构成及其权益归属研究

2015-07-02张炎治魏晓平王新宇

中国矿业 2015年3期
关键词:稀缺性矿产品探矿权

张炎治,魏晓平,王新宇,冯 颖

(1.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经济研究

基于矿产资源三种状态和两级增值的价值构成及其权益归属研究

张炎治1,2,魏晓平1,王新宇1,冯 颖1

(1.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2.中国矿业大学矿业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江苏 徐州 221116)

矿产资源价值及其权益归属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理论基础,随着矿产资源状态从资源、资产到矿产品的变化,其价值内涵也在发生变化,经历了基于探矿权的价值增值和基于采矿权的价值增值过程。在此基础上,分别对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矿业权价值和矿产品价值进行了分析研究,结论表明: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源于其稀缺性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包括绝对性稀缺价值、耗竭性稀缺价值和级差性稀缺价值,其中级差性稀缺价值由成本级差性稀缺价值和价值级差性稀缺价值共同构成。矿业权价值由矿业权人的投资收益、矿业权的权益价值和矿地租金三部分构成,矿产品的价值包括: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采矿权价值和环境质量价值。最后,阐述了矿产资源、矿业权、矿产品价值的权益归属,认为:矿业权的权益价值属于国家和矿业权人共同所有。

矿产资源价值;价值增值;稀缺性;权益归属

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已形成了以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核心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这种“税费并存”的制度结构并没有完全实现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而且还存在着理论依据不充分等多种弊端为专家学者所诟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实质上是矿产资源收益的分配问题,首先要明确分配的客体:矿产资源价值,其次要界定分配的主体:资源产权,只有这两个问题搞清楚了,才能真正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

1 文献评述

目前,国内外对矿产资源的价值已基本达成共识,认为矿产资源是有价值的,但对矿产资源的价值构成却有不同观点。杨桦等(2010)认为,作为已经发现和查明的矿产资源,其价值应当由三部分组成,即矿产资源的绝对价值、相对价值和勘探价值。陈洁等(2010)将矿产资源的价值区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即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的价值,其大小由矿藏的特性决定;外在价值是为了补偿劳动耗费,开发替代资源,补偿环境破坏的价值。高殿军等(2011)归纳分析认为,矿产资源的价值应取决于它的获利能力。喻建良(2007)指出矿产资源的价值是多方面组成的,其中稀缺价值、时间价值和空间价值则容易被人忽略。Roach等(2006)考虑了生态环境对矿产资源价值的影响,认为在确定矿产资源价值时应将生态补偿费用纳入进去,国内部分学者也持有相似观点,如李国平(2005)认为矿产资源价值应包括矿区居民的环境权益,袁迎菊等(2009)认为矿产资源不但具有自然价值和勘探价值,而且还具有环境价值。关于矿产资源价值的权益归属,国内研究大多是从资源有偿使用的角度,探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益的实现问题,李国平(2010;2011a;2011b;2011c)对此进行了系统研究。

上述研究从不同视角阐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构成及其补偿,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但矿产资源从自然赋存状态到被勘探认知,直至被开采成为矿产品,状态的变化导致了其价值内涵不断发生变化,而现有文献不加区分地使用矿产资源这一概念。此外,现有研究少有分析矿产资源价值的经济学意义,没有对矿产资源价值的权益归属进行详细分解。基于以上不足,本文将矿产资源区分为三种状态:资源、资产和矿产品,分析其价值增值过程,利用经济学理论解析矿产资源的价值构成,并明确矿产资源价值的权益归属。

2 矿产资源的三种状态和两级增值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其从天然赋存状态转变为可交易的矿产品,经历了三种状态变化和两级增值过程(图1)。

图1 矿产资源的三种状态和两级增值过程

在矿产资源未被人类勘探发现以前,其表现为自然界赋予人类财富的一种客观存在,处于天然赋存状态并具有潜在利用价值,此时,它属于“资源”范畴,具有隐藏性,表现为难以货币化计量的自然价值形态。当经过地质勘查探明矿产资源的赋存状态、储量规模、有益有害组分、水文及工程地质条件,矿产能被工业利用且将带来经济效益时就形成为资产(绕维智,2003),表现为实物形态和可货币化计量的价值形态。此时,矿产资源就转化为矿产资源资产,并且经过地勘劳动,其在自然价值的基础上实现了第一级增值:基于探矿权的价值增值。当矿产资源被勘查探明以后,就具备了探矿权向采矿权转换的条件,采矿权人利用国家赋予的排他性开采权利,投入机器、设备、人力、技术等生产要素从事开采活动,从而使得矿产资源转化为可进行市场交换的矿产品,同时也实现了矿产资源价值的第二级增值:基于采矿权的价值增值。矿产资源从“资源”转化为矿产品,其自然价值及价值增值部分最终都将“沉淀”到矿产品价值之中,并通过矿产品价值的实现得到补偿。由以上分析可知,矿产资源及其价值是动态的概念,随着矿产资源状态从资源、资产到矿产品的变化,其价值含义和构成也在发生变化,经历了基于探矿权的价值增值和基于采矿权的价值增值过程,最终实现于矿产品价值。下文我们将分别对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矿业权价值和矿产品价值进行分析。

3 矿产资源价值、矿业权价值与矿产品价值

3.1 价值的判别标准及来源

价值理论是经济学中的基础理论,矿产资源价值、矿业权价值和矿产品价值的构成与评估是建立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那么,一种资源或物品是否具有价值,其评判标准是什么?根据政治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中的有关观点,有用性、稀缺性和存在所有权是物品具有价值的三个条件。“如果一种商品毫无用处——或者说,如果它无法对我们的需求满足有所贡献——那么不管它怎样稀缺,或者获取时需要多少劳动,这种商品都不具有价值”(李嘉图,2005)。显然,李嘉图认为有用性是物品具有价值的前提条件,但仅仅有用还不足以使物品具有价值,因为“一切物品都有用途,但并不是一切物品都有价值。一种物品要具有价值,必须既具有有用性,也具有稀缺性”(庞巴维克,1964)。“稀缺是指这样一种状态:相对于需求,物品总是有限的”(萨缪尔森,2004)。可见,稀缺是物品具有价值的本质原因。在现代经济学中,价值被定义为交易价格,通常通过货币来衡量,表现为交换价值,而明晰的产权制度奠定了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产权缺失或模糊则必然导致物品价值难以得到真实体现。因此,存在所有权是物品价值能够通过市场交易得以实现的制度基础。显而易见,对照价值存在的判别标准可以得出:矿产资源、矿业权和矿产品满足有用性、稀缺性和存在所有权三个条件,因此,三者均具有价值。

以上我们解决了矿产资源价值、矿业权价值和矿产品价值的存在性问题,那么价值的来源是什么呢?毫无疑问,劳动价值论不能解释所有物品的价值量问题,因为,根据劳动价值论的观点,由于矿产资源不是劳动创造的,因此,矿产资源是没有价值的,而这显然与以上论证结果有悖。“有些商品的价值是由稀缺性所决定。劳动不能增加它们的数量,……”(李嘉图,2005),所谓“物以稀为贵”也正反映出了这个道理。稀缺能够产生价值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在于该物品的供给缺乏弹性,而需求不断增加所导致的物品价格的上升。因此,从供求价值论的角度看,“具有效用的商品获取其交换价值的来源有两个:稀缺性和获取商品时所需的劳动量”(李嘉图,2005)。

3.2 矿产资源自然价值的构成

矿产资源是在长期地质作用下形成的纯自然产物,并不包含人类劳动,因此,它的价值不能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矿产资源的地质形成机理决定了它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其绝对量的稀缺性,可耗竭性加剧或恶化着其绝对稀缺性,成矿条件、资源品位等的级差性导致了其稀缺性的差异化,由此可知,稀缺性的产生原因多样,可归纳为绝对性稀缺、耗竭性稀缺和级差性稀缺。根据稀缺价值论和供求价值论,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源于其稀缺性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包括绝对性稀缺价值、耗竭性稀缺价值和级差性稀缺价值。

长期来看,由于矿产资源的绝对稀缺性决定了其供给缺乏弹性,在图2、图3中表现为垂直的供给曲线,需求曲线由市场决定,向右下方倾斜,边际生产者成本和边际外部成本的合并曲线(MPC+MEC)向右上方倾斜。由于矿产资源的绝对稀缺性导致了其有限供给必然不能满足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求,供不应求的市场状况也必然导致其交易价格上升,这种价格的上升并不是矿产企业经营努力的结果,而是由矿产资源与生俱来的稀缺性所引致的,因此,会给矿产企业带来超额利润,货币化体现为(P1-MPC-MEC),属于矿产资源的绝对性稀缺价值。随着矿产资源的不断开采,矿产资源实体不断耗竭和灭失,导致矿产资源存量不断减少,在图2中表现为供给曲线由S1向左移动到S2,在需求不变的条件下,其均衡价格将由P1上升到P2,显然这种价格的上升也不是矿产企业经营努力的结果,而是由矿产资源耗竭所导致的稀缺性加剧引起的,货币化体现为(P2-P1),属于矿产资源的耗竭性稀缺价值。

图2 绝对性稀缺价值与耗竭性稀缺价值

图3 级差性稀缺价值

3.3 矿业权价值的构成

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是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采等一系列活动并享有由此所得收益的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张云,2007),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对矿产资源客体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投入而可能产生的投资收益额,实际上,矿业权的价值除了一部分来源于矿业权人的投资收益以外,还有一部分来源于矿业权的有用性和稀缺性所能带来的收益,即矿业权的权益价值。矿业权的权益价值产生于对矿业权的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提高矿产资源配置效率,国家将排他性开发矿产资源的权能出让给矿业权人,同时也让渡了由于矿业权的有用性和稀缺性所能带来的收益。以采矿权为例,采矿权人正是由于拥有一定区块内的矿产资源及地质勘查成果的排他性开采、使用权利,其按照边际成本与边际利润相等(MC=MR)的条件来组织生产,从而产生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的垄断利润(图4),垄断利润与社会平均利润之差属于采矿权的权益价值。

图4 采矿权的垄断利润

探矿权和采矿权是具有前后逻辑关系的两种权力,探矿权是采矿权的基础,采矿权是探矿权的目的(谢贵明,2008)。探矿权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揭示矿产资源的各种自然禀赋特征,随着探矿权的实施,矿产资源被不断认知和确认,直至被完全探明,此时探矿权的价值达到最大,从而为转化为采矿权奠定了基础,探矿权的价值也就构成了采矿权人的投资成本。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地质勘探活动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投资风险,最终探矿权价值既可能高于投资额,也可能低于投资额。矿产资源对土地资源的依附性,决定了对矿产的勘探与开发同时也意味着对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李国平,2005),矿业权人只有在交纳了矿地租金以后,才能获得相应的矿业权。矿地租金的实质是矿地在其它可能的用途中所能获得的最高收益,也即使用矿地的机会成本(李国平,2005),这个机会成本显然也构成了矿业权价值的一部分。

由以上分析可知,矿业权的价值由三部分构成:矿业权人的投资收益、矿业权的权益价值和矿地租金。

3.4 矿产品价值的构成

由前文所述,矿产品的价值等于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基于探矿权的一级增值和基于采矿权的二级增值之和,根据探矿权和采矿权价值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采矿权价值在继承了探矿权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增值,因此,矿产品的价值又可表达为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和采矿权价值之和。此外,由于矿产资源的特殊性,使得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必然会对外部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和污染,产生负外部性,恢复这些破坏和污染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代价,体现为环境质量的价值,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这个成本代价应由采矿企业来承担,并内化为矿产品的成本之一。综上所述,矿产品的价值包括: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采矿权价值和环境质量价值。

4 矿产资源、矿业权、矿产品价值的权益归属

前文已经分析了矿产资源价值、矿业权价值和矿产品价值的构成,并指出:矿产资源价值和矿业权价值最终都将通过矿产品价值得以体现和补偿。根据产权理论,产权规定了个人如何受益和受害,以及,因而谁应该向谁付钱以调整人们的行为(盛洪,2003),这些价值要素的权益归属将直接决定着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共享格局,或者说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要分析矿产资源、矿业权、矿产品价值的权益归属,必须将资源价值理论和产权理论结合起来进行。

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都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此决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来源于其稀缺性,所有权属于国家,采矿权人使用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必须支付相应的租金,以补偿矿产资源耗竭所带来的自然价值损耗。矿业权的价值由三部分构成,其中,矿业权人的投资收益属于矿业权人所有,由采矿权人或矿产品消费者支付,如果前期地质勘查投资是由国家完成的,则投资收益属于国家,由探矿权人支付。矿地租金属于土地所有者所有,表现为国家或农民集体,由矿业权人支付。矿业权的权益价值理论上属于国家所有,但由于矿业权人的劳动保障了该部分价值的实现,并且国家将开发矿产资源的风险转嫁给了矿业权人,根据风险利益机制,矿业权的权益价值属于国家和矿业权人共同所有,由矿业权人或矿产品消费者支付。环境质量的产权是一种社团产权,归污染源所在社区居民所有(程言清,2001),因此,环境质量价值属于矿区居民所有,由采矿权人支付。根据以上分析,矿产资源、矿业权和矿产品价值的权益归属见表1。

表1 矿产资源、矿业权和矿产品价值的权益归属

5 结论

矿产资源价值及其权益归属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两个基础理论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得到如下结论。

1)矿产资源从天然赋存状态转变为可交易的矿产品,经历了三种状态变化和两级增值过程,三种状态是指资源、资产和矿产品,两级增值是指基于探矿权的价值增值和基于采矿权的价值增值。

2)一种资源或物品具有价值的条件为:有用性、稀缺性和存在所有权,具有效用的商品获取其交换价值的来源有两个:稀缺性和获取商品时所需的劳动量。

3)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源于其稀缺性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包括绝对性稀缺价值、耗竭性稀缺价值和级差性稀缺价值。矿业权的价值由三部分构成:矿业权人的投资收益、矿业权的权益价值和矿地租金。矿产品的价值包括: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采矿权价值和环境质量价值。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和矿业权价值最终实现于矿产品价值。

4)根据风险利益机制,矿业权的权益价值属于国家和矿业权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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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value and its ownership of mineral resources based on three forms and twice value increments

ZHANG Yan-zhi1,2,WEI Xiao-ping1,WANG Xin-yu1,FENG Ying1

(1.School of Management,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Xuzhou 221116,China;2.PostdoctoralResearch Station of Mining Engineering,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Xuzhou 221116,China)

Value and its ownership are theoretical foundationof paid use of mineral resources.With the form of mineral resources transforms from resource,asset to commodity,its value content changes including twice value increments based on exploration right and mining right.The natural value of mineral resources,value of mineral property and value of mine product are analysed.The conclusions show the value of mineral resources originates from its scarcity and it is composed of absolute scarcity value,exhausted scarcity value and differential scarcity value.The value of mineral property is made up of investment income of mineral property owner,equity value of mineral property and rents of mineral land.The value of mine product includes the natural value of mineral resources,the value of mining rights and the value of environment.In the end,the equity ownership of the three types of value mentioned above is elaborated.

value of mineral resources;value increment;scarcity;equity ownership

2014-05-2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编号:13YJCZH260);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4批面上项目资助(编号:2013M54775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资助(编号:11&ZD163)

张炎治(1977-),男,河南巩义人,中国矿业大学矿业工程博士后,讲师,研究方向为资源经济与管理。E-mail:zyzcumt2003@163.com。

F062.1

A

1004-4051(2015)03-00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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