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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要防止贪腐案量刑不均衡

2015-07-01

检察风云 2015年12期

赵秉志,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新中国首届两位刑法学博士之一,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检察风云》(以下简称《检》):今年以来,多名贪官比如季建业、蒋洁敏等进入审判程序,他们采取的都是异地审判的方式,这对排除非法干扰,确保腐败犯罪案件追诉和审判的公正起到了作用,但这种方式还不是很规范,您认为还存在哪些问题?

赵秉志(以下简称赵):这些年来对中高级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异地审判缺乏具体的评判标准。虽然对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具有法律依据,但异地是否包括曾经工作地、出生地、籍贯地等,哪些情况、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实行异地审判,指定异地审判的主体包括哪些层级的法院,被指定地是否特定化,可否进行二次指定等等,尚没有清晰而具体的评判标准。

二是异地审判耗费较多的司法资源。对腐败犯罪实行异地审判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工程,不是一个简单的指定管辖问题,而要统筹兼顾多方面的因素,如还涉及异地侦查、异地取证、异地羁押和异地起诉等问题。按照我国起诉对应审判管辖的规定,异地审判必定需要异地调查取证、异地羁押和异地起诉,而这些无疑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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