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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元明两朝对西藏地方的施政方法

2015-07-01拉巴潘多

文教资料 2015年8期
关键词:西藏地方清查户口

拉巴潘多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西藏 拉萨 850007)

略论元明两朝对西藏地方的施政方法

拉巴潘多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西藏 拉萨 850007)

本文通过比较对比主要论述了元明两个朝代对西藏地方的不同施政方法,进一步证实西藏自古以来就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元 明 西藏 施政方法

一、元朝对西藏的全面施政

(一)概况元朝的建立

13世纪初叶,蒙古族崛起于漠北地方,乞颜部首领铁木真以鄂南河流域为中心展开兼并诸部落,开始了统一蒙古高原的历史活动。于1206年完成了统一蒙古各部的大业,被拥戴为统治全蒙古的大汗,尊号“成吉思汗”,从此我国北方新兴的少数民族建立起来的政权蒙古汗国建立[1]。在铁木真的领导下,蒙古族逐渐强大起来,成为中国北方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它于公元1227年消灭西夏、1234年消灭金朝,为统一全中国做好了准备。此时,成吉思汗已死,窝阔台、蒙哥、忽必烈先后继任大汗。公元1271年,成吉思汗之孙忽必烈在大都(今北京)建立起元王朝,从此,北京才逐渐成为中国此后近七百年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公元1276年,元朝发兵攻占南宋都城临安(今杭州),随后蒙古汗国以强劲的姿态西进南征,推进全中国的统一,生活在中国大地上的包括藏族在内的各民族都融入全国统一的历史进程之中。在短短的半个世纪中,蒙古汗国统一了包括西藏在内的全中国,结束了全国长期分裂割据的历史,使全国各民族地区统一于中央政权的管辖之下。元朝统一中国,使全国走上统一的道路,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也顺应了各族人民的愿望,带给祖国各族人民以深远的影响,揭开了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演进的新的一页,为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进入确立阶段奠定了基础。

(二)元朝对西藏地方全面施政

1.推行帝师制度。

所谓“帝师”为元朝中央常设的重要官职之一[2],是皇帝宗教上的导师,王朝的精神支柱,又是全国佛教僧人的领袖和西藏政教合一地方政权的首领,这就决定其担负重要而特殊的职责。帝师的主要职责有:第一,给皇帝讲经说法,受戒灌顶,带领僧众做佛事,为皇帝及其家族灾祛难、祈福延寿。第二,统领天下僧尼,管理全国佛教事务。第三,管理西藏地区的政教事务。

元朝皇帝统一全国,君临天下既然要利用宗教势力,授予帝师重要而又特殊的职责,就势必要抬高帝师的地位、宣扬帝师的法力,以扩大帝师的影响。“从忽必烈晋升八思巴为帝师到元朝灭亡的一百年中,元朝共有八位皇帝,每位皇帝都封有帝师,先后有十四名萨迦派僧人出任帝师”[3]。

元朝推行帝师制度,优崇西藏佛教(萨迦派)领袖,稳固地建立对西藏地方的统辖。由此形成了中央王朝通过西藏佛教领袖人物加强对西藏地方的管理格局。这种格局在明清时代得以延续和发展,对于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2.设立各级行政机构。

(1)“总制院”[4]的设立。

1264年,忽必烈在中央设立总制院,是元朝特设的一个机构。其负责管理全国的佛教事务和整个藏族地区行政事务,以国师八思巴领院事。总制院的设立,是元朝的新创,是史无前例的,它是忽必烈强化对西藏地方的治理,推进全国大一统的一项重要举措[5]。

(2)“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的设立。

元朝先后在藏族地区设置了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一是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管辖范围包括今甘肃南部、青海东部和南部以及四川西北部藏区;二是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管辖范围是现今四川阿坝、甘孜两州的大部分及西藏昌都地区;三是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管辖范围是西藏的卫、藏、阿里等地区。

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是军民通摄的机构,即在其辖区之内,不但管理民政,而且管辖军务,是具有双重职能的地方军政机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的官员都是僧俗并用,这种僧俗并用的制度,成为此后西藏地方政权“政教合一”沿用的定制。

(3)设立“万户”制度。

万户是元朝在西藏地方设立的次于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的行政机构。忽必烈时期命令八思巴按照元朝的制度,在西藏划分万户,调整和确定各万户的辖地和属民,从而使各万户成为地域性的行政组织[6]。

忽必烈时期,在西藏划分了十三个万户,划分十三万户主要依据各教派和其他地方势力的占地范围和属民分布来划分,十三万户实际上就是卫藏地区的十三个实力集团。万户作为行政单位是万户府,主持万户的人即是这一地方实力集团的领袖,称为万户长。

3.清查“户口”。

定期清查户口是蒙古族的惯例,标志着一个地方已经纳入蒙古汗国的统治之下,为其所领有。当时蒙古汗国在西藏清查户口是按蒙古的制度和统计方式进行的[7]。

早在蒙哥汗时期,曾经于1252年就派人进藏清查户口。忽必烈统治时期,曾三次在西藏进行较大规模的户口清查。第一次于1260年,忽必烈刚即位,就派遣达门等官员入藏清查户口。达门领授皇帝的诏书,并携带上师八思巴的法旨,率领一批随从人员,从青海开始,经过多康,前往乌思藏,最后到达萨迦。一路上召集民众宣读诏书和法旨,向地方僧俗官员颁发朝廷带来的赏赐品,进行户口清查和物产、道路情况的调查,确定赋税的数额。第二次于1268年,忽必烈又派阿衮弥林等官员进藏会同本钦释迦桑布进行户口清查,这次清查较为彻底,对十三万户的属民户数作了比较准确的统计,明确规定了每个万户应缴纳贡品的品种和数量,此次清查户口的地域不仅限于前藏和后藏,还包括阿里三围。第三次于1287年,忽必烈再次派禾肃阿努干进藏会同萨迦本钦宣努旺秋一起进行清查户口,在第二次清查户口的规模上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4.设立驿站。

忽必烈统治时期,在西藏地方设置了完整的驿站系统。驿站的设置是与清查户口紧密联系的,是在清查户口的基础上建立驿站系统。在第一次清查户口时,根据各地方的贫富、道路状况、人口多寡,建立了一条贯穿藏族三个主要地区,连结西藏和内地的驿站干线。据《汉藏史集》记载:从汉藏交界处起,直到萨迦以下,总共设置了27个驿站[8]。朵思麻设立7个驿站,朵甘思设立9个大站,乌思藏设立11个大站,其中乌思地方有7个,藏地方有4个,并规定了各个万户支应驿站的办法。在第三次情清查户口之时,对原来设置的驿站进行了调整和变动,阿里地方设置4个驿站。此次有个重大变动,就是新设置了一种“马甲姆”,即军战,专为出兵和提供军事供应而设置的。军战是由派驻西藏的蒙古军队抽派人员驻站,负责驿站事务,由当地人民负责提供驻站军人所需的物资和费用。

元朝在西藏地方设置驿站是一种自成系统的行政组织。驿站设有“甲姆本”站官,管理当地行政事务,负责督办当地人民供应人畜抽差役及其他物品。驿站系统的建立是与元朝对西藏地方推行政令,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保证之一。而且对加强西藏地方与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起着重大作用,同时驿站的设立在政治上还体现了元朝对西藏地方的统辖权。

二、明朝对西藏的全面施政

(一)概况明朝的建立

公元1368年8月,由朱元璋领导的起义军在大将徐达、常遇春等人的指挥下一举攻陷元大都—北京,宣告了元朝的灭亡。同年,“朱元璋在建康(今南京)称帝,改元洪武”[9],建立了明王朝,朱元璋是为明太祖,创立大明王朝之后,元王室后裔仍据有大漠南北,实为明室宿敌。为防蒙古各部,更陈重兵于数千里之边。故明朝初期对藏区的治理政策,首先是在甘青一带设卫置军,隔绝蒙藏交通。对临近内地的甘青河州一带的藏族地区采取汉官与土官参治,对乌思藏、朵甘地区则仍其旧贯,沿用元代的制度,加意安抚,因俗以治。

(二)明朝对西藏地方全面施政

明朝中央对包括西藏在内藏区的治理过程,采取了下列几项重要措施。

1.明朝在西藏设立军政机构,诰封官员,推行行都武卫制度。

首先,废除了元朝时期的宣政院和帝师参政的制度。为了推行治理藏区的各项政治,经济措施,明初借鉴元朝在藏区创设三大行政区域进行统治的经验,先设置了河州卫、朵甘卫、乌思藏卫,后调整升格为朵甘行都指挥使司和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

明朝在藏族地区最早设立的军卫是河州卫,河州卫不同于以后在西藏建立的卫所,它具有军政合一、由汉、藏、蒙官吏共同参治的特点,是混合两种体制特点的机构[10]。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是明朝在乌思藏的最高行政机构,其管辖范围为乌思、藏地区。朵甘行都指挥使司的管辖范围包括今甘肃、青海藏区和四川西部阿坝、甘孜、西藏东部昌都一带即“安多”和“康”两藏区。两行都指挥使司官员均有明朝中央敕封当地政教首领担任,并规定其官阶品第,颁授印信。明朝对其疆域的管理,内地与边疆推行不同的体制。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单设都指挥使司,实行军政合一、军民兼设的都司卫所进行管理。对西藏的管理与其他边疆民族地区有所不同,是朝廷通过分封掌握各地方实权的世袭王爵和各世袭寨官等施政的,保有西藏地方特色。

2.明朝采取“多封众建、尚用僧徒”的政策。

明朝对西藏地方的治理,除了设立上述地方行政机构以外,还从西藏地方特殊的政治格局出发,利用藏传佛教在藏族地区的深远影响,采取“多封众建、尚用僧徒”的政策,大力封授各派宗教首领、僧徒,在中央王朝的统辖之下,分别管理所属区域的事务,维持其原有的权势和地位。通过对宗教的控制扩大明朝对广大藏区的影响。

所谓“多封众建”就是在西藏广泛分封,给喇嘛僧徒以各种名号的封授,受封者互不相率,只服从明朝皇帝。明朝给西藏各派宗教首领分封的最高名号是法王,共封有3个,按照地位的高低顺序依次为“大宝法王”、“大乘法王”、“大慈法王”。其中将“大宝法王”的名号封授给噶玛噶举派第五世活佛噶玛德银协巴,主要是强调噶玛巴的宗教领袖地位,但没有掌握地方行政的权利。把最高荣誉法号给这种影响甚大,又没有实权的人,既可以满足西藏僧俗的要求与愿望,又便于明朝中央牢牢控制和掌握,使其忠实地效命于中央。“大乘法王”的名号封授给萨迦派拉康喇章的贡嘎扎西,萨迦派是前朝在西藏的最高政治、宗教集团,这时虽然丢掉了政治上的权势,但在宗教上还有一定的号召力,明政府册封它的领袖为“大乘法王”,既可以抚慰前朝的遗官首脑,又可以适当遏制噶玛噶举派的发展。明朝册封大宝、大乘法王之时,正是宗喀巴创立的新教派——格鲁派蓬勃兴起之际,在藏区影响日渐扩大。明政府对这个后起之秀非常重视。并册封格鲁派高僧释迦也西为“大慈法王”,这对格鲁派的发展和以后西藏地方格鲁派的政权加强对中央政府的依附起了重大作用。

明政府册封三大法王是根据各教派势力大小进行分封的,有势力强大,在康、卫、藏影响较大的噶玛派;有过去强大,尤有影响的萨迦派;还有新兴的,正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的格鲁派。三大法王都有自相承袭,即由师徒相传或转世继承的权。明代封授的“法王”与元代推行的帝师制度不同,法王无统率天下宗教之权。三大法王都没有固定领地,其品位是荣誉性的,虽有高低,但互不相辖,且不管具体政务。明朝中央把这种崇高荣誉给这些宗教集团,是有政治意义的,其目的是通过优崇宗教领袖,安抚一方。

明代“多封众建”的治藏政策,还表现在对一些有固定领地有权利机构的地方势力派首领的封授,明朝中央给他们的封号是比“法王”低的“王”。明朝在西藏封的地方王有五个。分别是灌顶国师阐化王、灌顶国师护教王、阐教王、辅教王、赞善王。诸王自身既是教派领袖,又是一定地区内的政治首领,中央王朝颁给的封号就体现了这种“政教合一”,明朝册封西藏地方五个政教首领为王,旨在通过这些领袖人物的权势、威望,强化中央王朝对西藏地方的统辖。

3.朝贡与“厚赏羁縻”的政策。

明朝中央规定,凡受封为“国师”以上的藏族僧俗官员,都有资格派代表团进京朝贡。贡品自定,对来贡的藏族僧俗官员,明廷往往给予优厚数倍与原物的回赐。明朝中央还允许朝贡之沿途做生意。朝贡大体可分为年例朝贡、请(袭、替)职朝贡和谢恩、贺庆朝贡三大类。

朝贡和回赐,既密切了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政治隶属关系,又促进了藏汉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有助于藏族地方的社会发展和人文进步。通过定期的朝贡与回赐,使得藏族僧俗首领都能不同程度地得到皇帝的恩赐与宠幸,这又增强了藏族地方的向心力。

[1]次旦扎西.西藏地方古代史.西藏人民出版社,2004.4.

[2]阿旺贡噶索南著.陈庆英译.萨迦世系史.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

[3][7][8]达沧·边觉桑布著.陈庆英译.汉藏史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

[4]平措次仁著.藏史明镜.西藏人民出版社,2004.

[5]恰白·次旦平措.诺昌·吴坚.西藏简明通史.西藏藏文古籍出版社,1990.

[6]五世达赖喇嘛著.西藏王臣记.民族出版社,1980.

[9]《明太祖史录》卷.

[10]顾成祖编著.明清治藏史要.西藏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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