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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害人过错的性质及区分

2015-06-30刘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关键词:区分性质

刘宇

摘要: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所以,故意伤害罪是最典型的有被害人的犯罪,被告人只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在对故意伤害罪的考量中,法律只对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作了规定,而根据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如何适用加以规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有很多,其中有的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或者对于激化负有直接的责任。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性质;区分

一、被害人过错概述

1.被害人过错的定义

关于被害人过错的定义,有学者指出,被害人过错是指由于被害人自身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对于犯罪行为的产生、进行以及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加剧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还有学者指出,被害人过错是基于社会行为互动论的观察方法,就被害者对刑事事件形成所具有的原因性作用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另有学者认为,被害人过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对犯罪人犯罪意识的诱发、犯罪行为的激化具有直接或间接作用的被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在上述定义中,有将被害人过错界定为某种行为,也有将其界定为否定性评价,还有的界定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就此,笔者认为被害人过错不应当是一种否定性评价而是与加害行为存在互动关系的某种行为,因为评价是一个主观价值判断的过程而非被害人过错这一客观事实。再者,被害人过错更不应是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而是一种客观的外在行为表现。故本文所指的被害人过错是由被害人做出的促成加害行为的实施或加害结果的实现,能够影响加害人刑事责任承担并受刑法评价的过错行为。

2.被害人

犯罪学中对被害人的研究可谓不少,对其定义的界定,总的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包括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体被害人、团体被害人和社会被害人。狭义的被害人仅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即个体被害人。本文所探讨的被害人过错中的被害人属于刑法学上的被害人,不应包括国家,只能是自然人和单位。这是因为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用于维护秩序、实现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犯罪人无视国家法律从而实施犯罪行为,归根结底是对国家现行统治秩序的破坏,侵害了国家的统治权和管理权,在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理所当然成为了被害人,而当犯罪归因于国家的管理不善、制度不合理、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时,国家是不是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减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显然,这是不合理的,当这种公权力受到侵害而使国家成为被害人并将一些社会问题作为犯罪的诱因,是无法客观、具体地来认定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利于做到刑罚个别化和罪责刑相适应,同时,也难以在刑法学中对被害人问题展开研究。此外,需要强调的是被害人必须是直接遭受加害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因为间接被害人实际上无法参与到被害与加害的互动关系中来,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微乎其微,而该被害人所遭受的侵害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害。

3.过错的理解

被害人过错中的过错要与犯罪论中所研究的犯罪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相区别,它是被害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外化为一种客观的表现行为,即不当行为,是外在的客观行为而不是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该不当行为包括有违道德、法律、习俗、纪律等而受谴责的违法、违纪、不道德行为。

二、正确区分被害人过错的性质和程度

1.被告人存在轻微过错的情况

在犯罪结果发生的整个过程当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能起着诱发作用,积极的促成犯罪结果的产生。因被害人有过错,但过错实属轻微,则对犯罪人可以适当从轻处罚。但被害人的轻微过错只是生活上的错误、道德上的缺失,并不足以导致犯罪,而犯罪人却将此有心利用,借此实施犯罪行为。被害人这样的过错,丝毫不能减轻犯罪人的罪责。尽管不能说被害人一点罪责没有,但尚未上升到法律所规制的范畴,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不能因被害人的这种极度轻微过错而影响对犯罪人的量刑。

2.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的情况

被害人的较大过错通常是指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在整个犯罪发生形成过程中有着直接关系或者是故意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起着较大的积极作用。甚至被害人的过错与犯罪的产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通常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因为各自的利益关系发生冲突,以致互相伤害。在互相伤害的过程中由于一方的不济而遭受损害成为被害人,而另一方则当然的成为了犯罪人。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考虑确定犯罪人罪责时应将被害人的过错因素考虑进去,双方按照整个事件过程中自身发挥的作用以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害程度来承担责任。

三、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的分析与解决

1.对从轻处罚的影响

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人损害行为存在一些不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仍存在一定的影响。这就认为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对犯罪人进行损害行为具有一般责任。这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普遍存在可见的。例如邻里之间因为琐事发生口角,犯罪人怀恨在心蓄意报复;日常生活中人际关系矛盾未得到妥善解决,日益激化造成悲剧,等等。

上述情形中,被害人的先行为或许存在各种各样的缺失,对犯罪人造成精神上的刺激,但被害人的行为只能作为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并不直接引起犯罪行为的发生。在此种情况下,犯罪人采取犯罪方式解决问题则可责性降低幅度极低。但考虑到被害人的先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则在量刑中可以作为酌情考虑这种轻微过错的程度而予以从轻处罚

2.对减轻处罚的影响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人的损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应将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予以减刑。被害人主观上有重大的过错,并直接导致犯罪人实施损害行为就应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全面的分析。若被害人在犯罪人实施损害行为之前因为故意或过失而使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收到重大的损失,我们不能够要求犯罪人时刻保持着自控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那么被害人也自觉或不自觉的参与了犯罪人占主要地位的犯罪过程。例如被害人与犯罪人发生争执引起双方相互攻击斗殴,则犯罪人的所应受到的谴责性大大的降低。在主观上,被害人应具有严重过错或过失。客观上,被害人的不法行为或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足以引发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最后,被害人的先行为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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