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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志愿服务的国际经验

2015-06-25许岩,高飞飞

人间 2015年8期
关键词:非营利运行机制志愿

作者简介:许岩(1986年7月-),女,硕士研究生,2013年6月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目前主要从事的工作和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摘要:我国的青年志愿服务始于1993年由共青团中央组织实施的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发展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在不断的学习和摸索中,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逐步发展成熟,但是其运行机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对此,笔者深入研究了国外青年志愿服务的发展情况,从中找到了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如志愿组织要有独立的地位、健全志愿服务的相关立法、建立严密的资金运行机制等。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3-0018-01

从志愿者的产生至今,国外的志愿服务已经有百余年的历史,在这百余年的风雨历程中,志愿者一直紧跟时代步伐,志愿组织的服务也一直面向社会,从战争救护、重建家园、安置孤儿等与战争有关的救助服务转向经济建设、环境保护、社会关怀等新时代的主题。当前,国外志愿服务开展得十分活跃,志愿服务以其突出的社会效益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其中许多国家的志愿服务活动起步早、规模大,在国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已经形成了组织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运行机制,为我国青年志愿服务的发展提供了很多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

一、志愿组织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

国外的志愿组织与中国的青年志愿者协会不同,它们并不是隶属于某个政府部门之下,而是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外,属于社会的第三部门,在社会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志愿组织属于第三部门。在国外,志愿服务组织属于第三部门的范畴,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在发达国家,继现代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高度发展成熟后,两个部门逐渐显现出失灵的表现,传统通行模式出现危机,促使人们去探索一种新机制。因此在国家政治领域就出现了“既不是自由市场,又不是福利国家”的“第三条道路”取向,而在社会生活领域,就出现了“通过志愿提供公益”的NGO(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或NPO(Non- Profitable Organization)。从范围上讲它们是不属于第一部门(政府)和第二部门(企业)的其他所有组织的集合。除了“第三部门”这一称呼外,这类社会组织还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非国家部门”等名称。

目前,由于“第三部门”所囊括的社会组织多且杂,很难对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我国现行的定义是:指既不是政府机关部门又不是营利性部门,组织活动经费是非营利收入(如收缴会费、接收捐款、财政拨款等)从事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没有做或无法做的社会公益事业,宗旨是为社会群众实现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及健康发展,这样的组织就是第三部门,具有民间性、组织性、非营利性、志愿性及自治性等特征。

(二)第三部门的重要作用。第三部门虽然独立于政府之外,但与政府之间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政府机构干预社会的政策与第三部门规模的发展关系密切,主要表现为:如果政府加强对社会的干预,第三部门就呈现萎缩状况;政府要是实行宽松政策,放权给社会,第三部门则会迅猛发展。西方国家的第三部门己经成长为一支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力量,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表现:

(1)促进经济增长;(2)增加就业机会;(3)填补政府缺失与提供公共物品;(4)加强资源运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5)扩大社会公平;(6)培养相互协作的精神;(7)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二、完善的法律体系

一些发达国家对于志愿服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美国的《志愿服务法》、德国的《奖励志愿社会青年法》、加拿大的《志愿工作

法》等,通过这些法律来诠释志愿工作者的使命,支持志愿服务工作。从法律上明确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志愿者提供保险、法律法规支持等。

此外,西方很多发达国家已经把志愿服务纳入到本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志愿者参与的活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时候,国家和社会为志愿者承担这种风险。除了美国、德国、加拿大之外,英国、法国、西班牙、阿根廷、巴西、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也都制定有志愿服务法规或者非营利部门的法律法规,以指导志愿服务工作。从国外志愿服务的实践看,志愿服务的立法对鼓励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有的甚至成为具有强制性的义务性要求。

三、严密的资金运行机制

国外志愿组织之所以能够得到充分和长足的发展,主要原因即在于其建立了严密的资金运行机制,一方面政府建立了税收优惠机制,另一方面还有较为完备的资金筹措机制,为志愿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

(一)政府建立税收优惠机制。当前,我国志愿者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政府财政,包括财政拨款和补贴、政府作为第三方为服务付费、政府提供项目经费三方面。政府财政拨款的比重虽然大,覆盖面却不够广,不能完全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政府应借鉴英国和美国的做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募集资金。英国制定了返还所得税制度,2004年又宣布允许中小企业的员工可以直接通过他们的工资发放银行代理捐款,该制度还规定了企业的捐款额从税前利润减除,即捐献部分是免税的。美国的遗产税率是根据遗产数额的多少而定的。据美国国家税务局估计,目前联邦政府每年因为对非营利组织的“暗补”所造成的税收转移高达445亿美元。

(二)较为完备的资金筹措机制。国外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支持、服务费用和民间捐赠。其中服务费用占的比重最大,为47%。而我国非营利组织平均收入结构中,政府支持占一半,经营性收入仅为6%。而根据美国相关部门统计,1996年美国非营利组织收入来源中,私人捐赠18.9%,服务收费占38.6%,政府拨款和项目协议31.7%。此外,政府对志愿者及志愿组织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如英国政府制定的返还所得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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