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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钢铁企业合法性危机后的自我修复与政府作为

2015-06-22李玉刚毛鑫鑫张天月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2期
关键词:民营企业企业

李玉刚 毛鑫鑫 张天月

(华东理工大学 商学院,上海 200237)

一、导言

在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回顾历史,我们发现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地位的提高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这体现在党和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有关规定中。在1982年中共“十二大”和1992年中共“十四大”报告中,都把非公经济定位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将非公有制经济定位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02年“十六大”和2007年“十七大”报告中,明确非公企业是平等享受“国民待遇”的市场主体。为了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2005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针对实践中民营经济受到各种限制的情况,2010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虽然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在党和政府文件中获得了合法地位,但现实中民营企业开展的经营活动仍然受到各种限制,权益没有得到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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