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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相关法律之完善(上)*

2015-06-18余凌云洪延青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道路交通车速酒精

□余凌云,洪延青,刘 磊

(清华大学,北京 00084)

一、引言

交通事故在全世界范围内造成数量巨大的死亡事例,其中,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是公认的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两大主要原因。根据官方统计数据,在中国,“2002 至 2008年间,有超过 66 万人在交通事故中丧生,300 多万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每年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至3%,远高于国家公共健康服务的预算。”①世界银行报告指出,在中国,超速驾驶和酒后驾驶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排名中分列第二位和第七位。②

然而,这些巨大的损失,可以通过有效地干预驾驶员的行为得以避免。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利器,借助法律的公正性和强制力,法律能够有效干预和阻止种种不良行为。关于酒驾、超速驾驶的立法不仅明确了需要法律干预的情形,也为警察执法提供了有效依据。首先,法律列举了哪些类型的行为被视为是危险的、不被容忍的。例如,立法上引入车速上限和司机血液酒精浓度含量的违法临界值,一旦超过规定的阈值,司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其次,法律为交警的执法活动提供了依据,使他们能够准确并有效地识别、阻止和处罚危险驾驶。

显然,立法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预防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违法行为的成效,并进一步决定了减小交通事故损失的程度。本文梳理了中国关于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的法律规定,归纳和考察了现行的针对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并对其优越性和缺陷以及执行实施的效果作出了初步评估。最后,从立法、执法等层面提出完善建议。

二、驾驶员合规模型:一个理论框架

处罚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行为本身不是最终目的,处罚在很大程度上旨在促使司机遵守交通法规。根据为学者和驾驶人所广泛认可的驾驶员合规模型,笔者在此研究并确定在这些模型中能够有效影响驾驶员行为的关键因素。

(一)驾驶员合规模型。驾驶员合规模型基于惩罚的威慑力。科学研究表明,防止不良行为的核心机制是人们对于承担惩罚的恐惧,驾驶员合规模型的内在逻辑即在于此。图1 展示了以威慑为基础的合规模型在交通法规和执法中的应用。

首先,立法构成了执法的框架。

第二,执法活动包括多种形式,如监视、辨认违法行为人、起诉和审判。通过开展这些执法活动形成交通违法者被发现的客观风险,即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被查获的可能性。

第三,驾驶员对被交警查获的可能性有自己的感知和判断,即主观风险。被发现的主观风险是驾驶员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被查获可能性的判断。③需要注意的是,驾驶员的主观风险并不总是与执法活动所形成的客观风险相对应。

第四,通过借助一些有效的支持措施,如媒体宣传等,执法部门能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驾驶员被发现的主观风险。

第五,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的共同影响对驾驶员产生威慑效果,从而促使他们遵守交通法规。威慑作用还取决于驾驶员一旦被抓获所面临处罚的严厉程度。同样,司机对于处罚严厉性的接受程度也有差异。研究表明,关于驾驶员对处罚严厉程度的主观感受,按以下层级排列:罚款——扣分——暂扣驾驶执照——永久吊销执照,而其中罚款是最易被接受的处罚措施。④

同时,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现与处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应当足够短才能发挥威慑作用。根据心理学研究,“如果违法行为和处罚之间的时间间隔过长,两者之间的联系就会非常模糊,因为减少了主观感知的危险,所以很难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⑤

图1 基于威慑作用的合规模型⑥

(二)合规模型中的关键因素。如合规模型所示,借助五个关键的干预点可以增强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即被发现的客观风险;被发现的主观风险;增加被发现的主观风险的支持措施;处罚的严厉程度;发现与处罚之间的时间间隔。交通安全立法和警察的执法活动应当正确处理上述五个关键因素,从而达到使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最终目的。鉴于增加被发现的客观和主观风险的支持措施,一般来说并不由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本报告将主要围绕其他四个关键干预点进行阐述。具体来说,本报告接下来将研究自2011年5月“醉驾和飚车入刑”以来与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相关的问题,并与合规模型中的四个关键干预点进行关联,以期更好地了解我国在立法上对处理这四个关键点方面所存在的不足。

三、对中国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问题的情景分析

世界卫生组织Baseline 报告结合在苏州、大连两地选定的风险点,为RS10 项目研究收集了有关酒驾和超速驾驶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核心数据。2011年5月首次完成基线调查。通过分析Baseline 调查的数据,比较大连与苏州的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状况,结合两地的法律规定,我们发现对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的治理都存在处罚力度不够、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

第一,被调查的驾驶员约有40%认为酒驾被查的可能性小于50%,⑦显示出驾驶员较为普遍的侥幸心理,同时也反映了执法力度的不足。

第二,从被调查者听到有关酒驾信息的内容来看,大于50%的被调查者回答的内容是“车祸”,⑧可以看出,酒驾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酒驾也多是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才被交警发现的。

第三,有大约15%的被调查的驾驶员认为,“如果小心开车,超速是可以的”,⑨说明了驾驶员过于自信的心理。

第四,在限速值较低的路段,超速现象明显多于限速值较高的路段,这也使我们质疑限速值设定的合理性。⑩

我们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简单归类(见表1)。

表1 对酒后驾驶、超速驾驶问题的归类

超速酒驾/超速处罚力度不够限速值设定不科学执法力度不够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并发、处罚不到位驾驶员逃避检查驾驶员过于自信伴发交通事故

基于合规模型,我们对上述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旨在通过合规模型和四个关键干预点——被发现的客观风险;被发现的主观风险;处罚的严厉程度;发现与处罚之前的时间间隔,找出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源。这样,我们就能够发现现阶段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和解决的干预点,从而为中国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立法的比较分析奠定基础。

(一)与酒后驾驶相关的问题。

1.酒驾司机躲避酒精测试。实践中发现,不少酒驾司机规避酒精测试,且在处罚力度上升之后,这类现象也愈加频发。由于人体对酒精有着一定的分解功能,时间越长,酒精分解得越多,会降低被测酒精含量的数值就会降低。因此,拖延时间成为逃避酒驾惩罚的一个重要手段。显然,上述问题涉及到处罚的严厉性。一旦被查获,驾驶员自然会选择相对轻的处罚。目前适用于司机逃避酒精测试的处罚是十分宽松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与醉酒驾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程度相比,力度明显不足。

2.更替酒驾司机的行为(顶包)。顶包是指酒驾司机在遇到交警盘查时,由其他乘坐人或乘坐人以外的人顶替酒驾司机的现象。我们以百度为搜索工具,输入“顶包”,找到相关结果约1660000 个,其中多与酒驾有关。实践中,机动车内有其他乘坐人的,则会当场顶包;机动车内无其他乘坐人的,酒驾司机则会寻找各种理由推诿,等待朋友到来为其顶包。这种现象已经在各地查处酒驾的行动中屡次出现。之所以会出现“顶包”,是因为即使替代者不具有驾驶资格,在现有法律规定下,不过是以“无证驾驶”对其处罚,最多罚款2000 元,并处拘留15天,而醉酒驾车的司机则可能以此逃脱刑事责任。这种责任之间的落差,成为顶包滋生的空间。同样,这个问题也关系到处罚的严厉性。司机和他们的朋友串通好一起逃避处罚,对于他们来说是“明智之举”。笔者搜集的资料显示,对顶包者的处罚并不严厉。有的顶包者仅受到拘留10日的处罚。⑪苏州首例顶包案件于 2011年7月8日宣判,⑫驾驶员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但笔者却没有发现对顶包者处罚的报道。这说明对顶包行为的处罚方面存在着漏洞。

3.驾驶员逃逸以逃避处罚。通过对新闻的梳理,笔者发现,驾驶员为了躲避交警的检查,逃逸是很普遍的现象。当他们酒后驾车上路看到交警设卡查处酒驾,往往立刻掉头甚至冲卡,意图躲避交警的处罚。从有关新闻报道看,驾驶员逃逸在实践中多有发生,尤其是在交通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醉驾入刑之后,因醉驾成本增加,更刺激了逃逸现象的发生。

醉驾,除受到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外,还将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司机一旦有了前科,会影响公职、升职、出国等一系列未来利益的获得,在社会上也会遭受一些不平等的待遇,甚至给子女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公务员、一些特殊行业的人员醉驾甚至会被开除公职、丧失从业资格。

司机们之所以选择先逃逸后归案而不是留在事故现场的原因之一是,逃逸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远远低于不逃逸所面临的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这对于醉驾者而言,相对于刑事处罚,其成本微乎其微。因此,逃逸成了醉驾者的理性选择。这成为处罚上的又一问题。

4.执法力度不足。Baseline 的调查中,有一项是:“在过去的6 个月中,你曾被警察拦截下来查过酒后驾驶吗?”,数据显示,苏州有60.1%的被调查者回答“从来没有”,有37.1%的被调查者回答“有过,但什么事都没有”,而仅有1%的回答“被警告”,0.7%的“被吊销执照”,0.1%的回答“因酒后驾驶被指控”⑬;大连有62.4%的被调查者回答“从来没有”。

显然,这些数据是执法活动没有建立足够的“被发现的客观风险”的确凿证据。表明大连和苏州的交警部门对酒驾的查处力度不足。

实践中偏好的专项整治行动并不是一个长期的执法策略,只可能收到短期效应。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一般在初期会有大量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期逐渐减少,而在专项整治行动结束之后,违法行为又会出现反弹。整治酒后驾驶、超速驾驶,如果没有持之以恒的执法策略,反而易使司机滋生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抓获。

5.酒文化的负面影响。从检索的新闻报道看,开展治理酒驾的专项整治活动、醉驾入刑并没有使酒驾销声匿迹,只是在数量上有所减少。之所以治理酒驾很难,与中国社会的酒文化有很大关系。喝酒成为情感交流的桥梁,也是办事的重要手段。⑭酒文化成为酒驾的重要原因,而常与酒驾并发的超速驾驶,也成为酒文化的附带结果。

虽然要改变文化信仰和社会规范需要采取全面、广泛和综合的措施,实践证明,增加“被发现的主观风险”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试想,当司机认为酒后驾驶被查处的几率很高时,他们可能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监督。

(二)与超速驾驶相关的问题。

1.立法尚有欠缺。当前,治理超速驾驶,主要依靠两种手段,一是记分,二是处罚。对于记分,即便在一个周期内记满12 分,仍可以通过考试清除记分,只是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扣留,考试通过后再发还。⑮这种力度难以对超速驾驶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处罚包括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却没有拘留。刑法修正案(八)将“飙车入刑”,但从实践部门反馈的意见看,准确理解和把握“飙车”的构成标准需要明确的司法解释。

2.执法力度不足。Baseline 中观测的超速驾驶数据与问卷调查的数据之间存在着偏差,“比较观测结果与调查结果,我们发现超过16%的被调查者回应说他们收到过超速驾驶处罚单,而我们观测到有21%的机动车超速”,⑯说明还有相当数量的超速驾驶并没有被查处。显然,应加强交警查处超速驾驶的执法活动力度以提升被发现的客观风险。

(三)点评。基于对苏州、大连baseline 数据的分析,我们进一步了解了现阶段中国在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表明,这些问题的产生大多归因于在合规模型中对于四个关键干预点的不充分和不正确的处理。因此,当醉驾入刑,相关的立法条款也应当进行相应的修改。此外,Baseline 数据显示,我们可以增加执法的力度从而提高被发现的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

四、中国做法与国际惯例的比较

当前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的问题表明,中国在立法和执法层面上并没有完全正确和充分地处理合规模型中的关键干预点。鉴于立法上的完善建议是本报告的核心部分,本部分将在对待关键干预点方面比较中国做法和国际惯例的区别。

(一)关于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的违法临界点。

1.关于酒后驾驶的违法临界点。

(1)国际立法。血液酒精含量浓度(BAC)是计量酒驾行为违法临界点的标准。BAC 的限制范围从 0.0 毫克/毫升至 0.8 克/升不等,0.5 克/升是大多数国家适用的标准。⑰

欧盟:在欧盟大多数成员国中,法定血液酒精含量浓度(BAC)设定为0.5 克/升。捷克、匈牙利、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甚至采取零容忍的BAC 标准。⑱许多欧洲国家为经验不足的司机和重型货车司机申请执行较低的标准(0.2 克/升)。⑲目前,只有英国和马耳他设定了最高0.8 克/升的血液酒精含量浓度的标准限度。一些欧盟国家规定了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浓度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在芬兰1.2 克/升被认为是严重醉酒驾驶;在法国和德国,刑事法律处罚的BAC 标准分别是0.8 克/升和1.1 克/升。⑳

美国:在美国,法律规定的BAC 标准是0.08 克/分升(g/dL,或以欧洲量度为0.8 克/升)或以上,这被认为是酒后驾驶(DWI)。2008年,全部50 个州加上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通过立法规定了酒驾的违法临界值,BAC 达到0.08 克/分升以上即违法。㉑同时,由于BAC 较高的酒后驾驶违法者比BAC 较低的醉酒驾驶违法者更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有41 个州已制定了关于“高BAC”(High BAC,相当于我国的醉酒驾驶)的法律,但各州采取的“高BAC”入罪标准各不相同,从 0.15 至 0.20 克/分升(1.5 克/升至2.0 克/升)不等。㉒

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有两种不同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驾驶时饮酒量超过限制标准,也就是超过规定的酒精浓度(PCA)和醉酒驾车(DUI)。PCA 是指驾驶员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且血液酒精含量浓度超过法定标准。DUI 则更严重,意味着驾驶员严重醉酒以至于无法控制车辆。对于正式牌照持有人,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最大限度是0.5 克/升。对于驾驶初学者、临时或试用的司机,只要血液中含有酒精就不予颁发执照或吊销执照。㉓在澳大利亚,对DUI 的确认取决于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警察通过观察来判定司机无法正常地控制车辆,如言语含糊不清,站立时摇晃,呼气中带有强烈的酒精气味等表现。血液酒精含量浓度测试能成为证明的一部分,但并非是必不可少的。这种违法行为是独立于PCA 行为的,特别是在发生事故时,司机可能会被控两项罪名。”㉔

(2)中国立法。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在中国,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㉕

(3)点评。研究表明,即使是 BAC 在 0.2 克/升或更低的水平下,驾驶员分辨两种或以上视觉信息的能力仍会受到损害。㉖此外,在BAC 达到0.5 克/升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明显增加。司机的BAC 如果达到0.9 克/升,其被卷入交通死亡事故的可能性是没有饮酒司机的11 倍。㉗上述研究结果表明,国际上普遍采纳的标准驾驶者0.5 克/升、初学者和营运车辆司机0.2 克/升的BAC 标准,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中国关于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设立标准,大体上也与这些结论一致。某种程度上,中国关于酒后驾驶及醉酒驾驶的法定BAC 标准实际上比许多国家更加严格,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在立法上并不区分驾驶初学者(或者年轻的司机)、重型货车司机或营运车辆司机,所以对于这几类司机来说没有适用较低的BAC 标准。

2.关于超速驾驶的违法临界点。

(1)国际惯例。根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ECMT(欧洲交通部长会议)的联合研究发现,尽管“目前常规的限速标准,就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来说,都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国家都遵循一个分级的模式,并且采用的限速标准范围如下”㉘:城市道路30-50km/h;主要公路或乡村道路70-100km/h;高速公路90-130km/h。㉙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居民区和学校附近采用较低的限速,一般是30 公里/小时”。㉚同时,许多国家也为不同类型的车辆设置不同的速度限制,例如,大多数国家对重型车辆(通常为80 公里/小时)和公交车辆(80 至100 公里/小时之间)设置最高时速限制。㉛欧盟92/24/EEC指令和最新修正指令(2004/11/EEC)进一步要求会员国对重型货车(HGVs)㉜和公交车㉝设置强制性的限速标准。在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对于重型货车和营运机动车(校车或普通公交车)来说,适用不同车速限制的情况也很普遍。㉞在加拿大和法国,没有经验的司机和初学者将适用不同的车速限制标准。㉟

(2)中国立法。中国的道路主要分为四大类: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和公路。高速公路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 公里,㊱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 公里。㊲除此之外,同一高速公路的不同车道可以有不同的限速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㊳同时,交通部门结合该条规定的标准,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发挥自由裁量权,在不同车道上设置车速限制。城市道路又分为四个子类别: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㊴这四类城市道路的设计车速限制见表2。在设计车速限制范围内,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为了道路交通安全设立车速限制。㊵

表2 不同城市道路的设计车速限制(km/h)㊶

(3)点评。总体而言,中国的道路车速限制标准与国际惯例并没有很大差别。此外,中国在立法上针对如恶劣天气和较差路况等不同情况设定车速限制以确保道路安全。在欧盟中,只有少数几个国家有类似的立法实践。例如,只有法国规定了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可以适用特殊车速限制,而芬兰和瑞典则规定了在冬季适用不同的车速限制。㊷

我们应当注意在车速限制上存在的两个问题。首先,中国针对高速公路的不同车道设立不同的车速限制,这与国际惯例通常对所有道路只采取一种车速限制的做法完全不同。这一差异可能是因为中国车辆与国外车辆相比,在机械能力和车况方面,存在更大的差异性。中国的立法者一方面希望更多的车辆能够享受高速公路所带来的便利,另一方面又要确保交通安全最大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也许就是这二者之间妥协的产物。当然,在不同车道上设定不同的时速限制,进一步增加了执法的难度。㊸因此,是否应当建议将中国立法实践与国际惯例进行统一,需要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进行更多深入的研究。其次,中国的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在不能超过道路本身的设计车速限制的前提下,能够依据法律的授权对某些道路设立车速限制。鉴于中国的地区差异性较大,因此,国家法律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调整车速限制。但是,一些新闻报道表明,这种授权有可能被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滥用。㊹除了权力滥用的问题,将来还有另一个问题值得重点关注。目前,中国的工程师们仍然坚持车速限制应当设定为85%速度(即85%的车辆行驶的平均速度)的理论,而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全球道路安全合作组织出版的《速度管理:决策者和实践者的道路安全指南》一书,这一理论已经过时并远落后于最新设定限速的发展步伐。㊺但是,这一争议的解决,已经超出了本文作者的知识和专业范围,工程学专家们应该能够在这方面提出一些更好的建议。

(二)处罚制度。

1.关于酒后驾驶的处罚制度。

(1)中国立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此次刑法修正可以看作是对于醉驾处罚的一个“分水岭”。之前,《刑法》(2009)没有对醉驾作出单独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不久,《道路交通安全法》也随之做了大幅度修改,于2011年4月22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总体上看,相较于之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新法明显加大了对酒驾的打击力度(见表3)。

表3 新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的处罚规定之比较

(2)国际惯例。在大多数国家中,关于酒后驾驶的处罚制度包括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没收车辆、强制参与教育改造项目、入狱服刑或社区矫正工作。㊻图2 归纳了大多数国家处罚制度的实质性内容。当司机被查到过量饮酒时,交警通常将当场开罚单并暂扣驾驶证。通过上文提及的合规模型,发现违法行为后随即对违法驾驶员予以处罚,能够对其形成有效的威慑。笔者发现,在大多数国家中,拒不配合交警调查,例如拒绝血液测试和呼气测试的行为,被认为是妨碍执行公务行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例如,在英国,根据交通法案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拒不提供要求检测的样本即为犯罪。㊼关于妨碍执行公务的处罚,包括吊销驾驶证不少于12 个月(如果驾驶时饮酒过量,将面临不低于强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㊽和没收车辆㊾。同时,拒不配合交警调查的记录将成为法庭宣判时的参考。㊿另外,在十年内两次拒绝提供要求检测的样本即视为酒后驾驶的累犯,将被吊销驾驶证至少3年。[51]这种严厉的处罚将使司机自觉配合警察的调查工作。

图2 处罚图表

初犯。

在酒后驾驶入刑的国家,例如澳大利亚和英国,警察发现司机体内有过量的酒精将会对其提起公诉。审判法庭将对初犯和累犯区别对待。对于初犯,将采用分级的处罚措施。处罚措施的严厉性将随着司机血液酒精含量浓度水平的提高而增加。如警察通常对初犯进行当场罚款。如果已经缴纳罚款,将不会被吊销驾驶证。如果案件已移送法庭,且司机的血液酒精含量浓度(BAC)达到每升0.5-0.79 克,或者驾驶时唾液中含有大麻或安非他明,法庭将吊销其驾驶证3 个月。

在欧盟也是如此。对血液酒精含量浓度超过法定标准的罚款将取决于实际检测到的血液酒精含量浓度水平。根据欧洲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文件,“血液酒精含量浓度超标(超过法定的BAC 标准)将面临严厉程度逐渐增加的处罚。同样的分级方法往往也体现在其他处罚措施上,包括扣分的多少、吊销驾驶证的持续时间以及判刑的期限”。[52]

在一些国家如芬兰、瑞典、挪威和瑞士,罚款数额由违法行为人的净收入来决定。[53]英国和威尔士的地方法庭审判指导原则同样也体现了对初犯者采用分级处罚措施的理念和视违法行为人的收入情况进行罚款数额调整的情况。

在许多国家,正式立法通常只规定了强制性吊销驾驶证的最短期限和罚款的下限。这意味着法庭在审判中,有权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例如,犹他州审判委员会规定的加重刑罚的因素,包括酒后驾驶是否导致人身伤害、车上乘客的年龄以及司机过去的驾驶记录状况。[54]英国地方法院的审判原则确定了法官应当考虑如下因素:被告驾驶大型货车、重型货车或公交车;驾驶出租车或驾驶租用车辆;很差的路况或天气状况;载客车辆;有证据表明违法驾驶的;导致交通事故;被发现的地点(例如,在学校附近的);附近交通繁忙或行人众多。[55]

累犯。

对于屡次违法的行为人(累犯),法庭或交警将处以比第一次违法更严厉的处罚。在英国,立法通过了一项关于高风险累犯的特别法案。根据这项法令,累犯被吊销驾驶证的期限将延长至3年(初犯只需吊销1年)。此外,一旦被认为是酒精依赖者,司机必须“提交由运输部门审查批准的医生开具的体检报告,目的是判断司机是否在生理或心理上仍对酒精依赖,从而确定他们在取回驾驶证后能否安全驾驶。”[56]澳大利亚的法律同样也要求累犯接受医学评估后,才能申请重新取回其驾驶证。[57]

对于酒驾累犯和有酒精依赖的司机,想要改变他们的行为,仅仅依靠处罚是不够的。研究表明,康复计划可以有效地预防酒后驾驶行为。驾驶员的康复计划是指“针对交通违行为人尤其是酒后驾车和超速驾驶司机的系统化康复措施,旨在通过改变其行为以预防日后再次违法,以使其继续持有或重新取得驾驶证”。[58]1966年美国道路安全法案首先确立了酒驾司机的康复计划,很快康复计划也被逐渐引入欧洲。[59]

在欧洲国家,康复计划对于累犯来说可能是强制性的;法官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要求违法行为人参加康复计划;驾驶证发放当局可以根据医疗或心理评估结果,责令累犯参加康复计划,以便缩短重新发放驾驶证的时间;司机也可以自愿参加康复计划以提高通过心理医疗评估的几率。[60]

另一个对待累犯问题的最新对策是在车辆中强制安装酒精联锁反应系统。驾驶者只有在呼气中的酒精浓度低于预设的阈值水平时才可以启动车辆。此外,在汽车行驶当中司机将被随机测试,从而避免司机对设备的规避。荷兰的酒精联锁系统是一个典型范例。BAC 水平超过每升1.3 克(初犯)或每升0.8 克(再犯)的违法行为人,必须要参与此计划(参加者自行承担安装费用)。安装的酒精联锁系统所允许的BAC 水平为每升0.2 克。参与者的数据记录将被定期下载。记录“良好”的参与者的数据下载周期不会太密集(每3 个月),记录“较差”的参与者,说明他们有酗酒的问题,将被鼓励去寻求专业的治疗”。[61]

在美国,一半以上的州都有要求司机安装酒精联锁系统的法律规定,从而使他们能够在其牌照被吊销期间继续驾驶。“在15 个州和加州的4 个县,这种限制适用于所有的违法行为人,包括初犯。另外15 个州则申请针对BAC 水平较高的违法行为人(通常为0.15%或更高)的违法行为人和累犯采取这种限制,而另外7 个州只针对累犯采取这种限制。”[62]

没有经验的司机/初学驾驶者。

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对于没有经验的司机和初学驾驶者往往都有单独规定。研究发现了无经验的司机和初学驾驶者不同于标准司机的一些方面,例如其较低的酒精耐受性,相比其他司机,驾驶对他们来说更吃力,酒精对他们精神上的影响也更为强烈。[63]因此,对没有经验的司机和初学驾驶者酒后驾驶的问题要采取特别的处理方式。

除了对没有经验的司机和初学驾驶者设定较低的BAC 标准以外,一些国家也为他们实施了特别许可证制度。传统上,司机只有通过了驾驶考试之后才能取得正式牌照,对于新手司机并没有特殊的规定。由于没有经验的司机和初学驾驶者经验不足,多数国家目前推行了一种实施更严格制度的试用期,如“零”BAC 水平。有些国家进一步采用“双阶段牌照制度”,新手司机在完成第一阶段后取得一个临时牌照,这个临时牌照能允许他们独自驾驶。只有完成了第二阶段的理论学习和测试后,才能取得正式牌照。[64]持有临时牌照的司机若是在驾驶过程中违法,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例如,在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对于见习司机法律有特别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浓度为零容忍;如果司机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浓度达到0.7 克/升以上,将被立即吊销驾照或许可证的;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扣分规则。[65]

(3)点评。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处罚制度得出一些结论。

首先,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的行政法和刑法都适用于酒后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浓度很高的司机将适用刑法进行处罚。鉴于中国规定的BAC 标准远低于其他国家,中国法律对待酒驾的强硬立场应该得到大家的支持。

第二,中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都缺乏对处罚措施的分级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仅对酒驾和醉驾进行了规定。例如,大连的和苏州的地方性法规也采纳了这种二元区分的方式,而没有对BAC 在酒驾(0.2g/l)和醉驾(0.8g/l)之间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分级规定。

第三,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实践中,不配合警察进行调查是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将面临与酒后驾驶相同甚至更严厉的处罚,而中国对于类似上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过于宽松。

第四,在中国法律中,没有将新手司机和累犯与其他正式司机区别对待。法律的确规定了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但与国际惯例相比,他们所受处罚的严厉程度明显不够。此外,中国法律也缺乏针对没有经验的司机和初学驾驶者的特别规定。

第五,对于有酗酒问题的司机和酒驾累犯,康复计划和酒精连锁反应系统当前正被越来越多地采用。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酒文化的国家,但对于酒驾累犯,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应对之策。

2.关于超速驾驶的处罚制度。

(1)中国立法。

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中增加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俗称“飙车入刑”。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未对超速驾驶行为进行修订。因此,刑法这一修正案是中国法律关于超速驾驶方面最新的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超速驾驶有如下几项规定:第一,根据第九十条规定,对机动车行驶未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根据第九十九条规定,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2010)对超速驾驶的记分分值作出了规定,超过时速未达50%的,一次记3 分,超过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6 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限速也做了具体要求。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该法也规定不同的路段、不同的驾驶条件下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多项条款也规定了车辆在不同类型的道路和不同的驾驶条件下应当降速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做了细化规定,比如,对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进行了限制,对机动车行驶中的不同情形作了最高行驶速度的限制,对高速公路上的行驶速度也作了具体规定,对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的行驶速度作了具体规定。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也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速行驶,并对超限车辆经过桥梁时的时速作了5 公里的限制。

(2)国际惯例。罚款、扣分、暂扣和吊销驾照是大多数国家对超速行驶采用的三种处罚措施。罚款的数额、扣分的多少和暂扣驾照时间的长短,取决于驾驶时超过时速限制的多少。[66]如在德国超速20km/h(1-3 类)仅是轻微违法行为,因此不会被罚款,只会被警告。12 个月内超速25km/h 两次以上将被暂扣1 个月驾照。如果超速驾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话,罚款数额将增加。

在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了对超速驾驶行为人的监禁制度。在法国和日本,超速驾驶的累犯分别可能被判处3 个月和6 个月的监禁。[67]在美国,一些类型的超速驾驶,如在高速路上追逐竞驶,漠视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故意或随意驾驶车辆的鲁莽驾驶被视为是犯罪,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需判处监禁[68]。

和对酒驾的处罚一样,许多国家对新手、没有经验的司机和重型货车以及营运车辆司机进行了专门的立法规定。[69]

(3)点评。通过比较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关于酒后驾驶的处罚制度得出的一些结论,对于超速驾驶问题也同样有效。如中国关于超速驾驶的立法缺乏对新手、没有经验的司机和重型货车以及营运车辆司机进行特别的规定。

2011年刑法修正案将“公路飚车”行为入罪,但对“公路飚车”的界定是模糊的,这可能会导致在起诉和审判时的混乱。在这方面,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如美国等的立法。

注释:

①The Global Road Safety Partnership (GRSP),“Road Safety in China at a glance”.http://www.grsproadsafety.org/page-china-363.html?chapterid=115

②World Bank,2008,China - Road traffic safety :the achievements,the challenges,and the way ahead.P.12.http://www.worldbank.org/research/2008/08/10868536/china- road- trafficsafety-achievements-challenges-way-ahead 这份报告还表明,酒后驾驶的数据可能被低估。GRSP(全球道路安全伙伴关系)关于广西最大的两个城市(南宁和柳州)醉驾情况调查的项目表明,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25%的驾车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法定酒精浓度,见第12 页。

③Mäkinen,T. & Zaidel,D.(2003):Traffic enforcement in Europe:effects,measures,needs and future.Final report of the ESCAPE (Enhanced Safety Coming from Appropriate Police Enforcement)consortium.P.25.

④ The European Transport Safety Council,2011,Traffic Law Enforcement across the EU:Tackling the Three Main Killers on Europe’s Roads.P.3.

⑤Ibid.

⑥Mäkinen,T. & Zaidel,D.(2003):Traffic enforcement in Europe:effects,measures,needs and future.Final report of the ESCAPE (Enhanced Safety Coming from Appropriate Police Enforcement)consortium.P.27.For scientific research underlying this model,see the accompanying text of this report.

⑦在苏州,21.1%的受访者认为酒驾被查的可能性低于30%,20.2%的受访者认为可能性介于30%和50%之间。在大连,19.2%的受访者认为酒驾被查的可能性低于30%,17.6%的受访者认为可能性介于是30%和50%之间。See Brief report of baseline data collection in China,RS10 June 2,2011,p17.

⑧具体数据是,在苏州关于交通事故的调查,291 名受访者回答的内容是“车祸”,占被访问总人数(514 人)的56.6%。在大连,162 名受访者选择了同样的回答,占被访问总人数(280 人)的57.9%.See the Brief report of baseline data collection in China,RS10 June 2,2011,p.19 and 20.

⑨在苏州,2.6 %的受访者完全同意,13.6%的受访者同意.在大连,4.1%的受访者完全同意,10.7%的受访者同意.See Brief report of baseline data collection in China,RS10 June 2,2011,p.9.

⑩Baseline 小组在苏州和大连选择了数个用于观测的地段,结果显示,在限速较低的路段,观测到的超速现象反而更多。See the Brief report of baseline data collection in China,RS10 June 2,2011,p.7.

⑪《疯狂宝马顶撞交警案件大白 投案司机原是顶包者》,http://www.legaldaily.com.cn/legal_case/content/2011- 01/20/content_2452025.htm?node=21131,访问时间:2011年7月25日。

⑫《驾照过期还醉酒飙车 苏州首例醉驾顶包案宣判》,http://www.js.xinhuanet.com/suzhou/2011-07/09/content_23199074.htm,访问时间:2011年7月9日。

⑬ See Brief report of baseline data collection in China,RS10 May 11,2011,p.15 and p.18.

⑭任刚军:《关于酒后驾驶的冷思考》,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dfxx/zffzyj/200910/20091000141684.shtml,访问时间:2011年7月10日 。

⑮对于记分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 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 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⑯ See Brief report of baseline data collection in China,RS10 June 2,2011,p.2.

⑰ See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2000,On DWI Laws in Other Countries.

⑱For the details,see The European Transport Safety Council,2011,Traffic Law Enforcement across the EU:Tackling the Three Main Killers on Europe’s Roads.P.12-13.

⑲Ibid.

⑳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2000,On DWI Laws in Other Countries.P.11.

㉑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2008,High BAC Laws:Traffic Safety Facts Laws.

㉒Ibid.以犹他州为例,根据犹他州法典注释 41-6-44(2)(a)项,“一个人如果处于如下状态,他可能无法实际操控车辆:1、根据随后的酒精测试,该人在测试时血液或呼气的酒精浓度达到0.08 克/分升或更高;2、由于酒精或药品、或药品和酒精共同作用达到无法安全操控车辆的程度; 、在实际驾车时血液或呼气的酒精浓度达到0.08 克或更高。”在犹他州最高的BAC 限度为0.16 克/分升(法定上限的两倍)或更高。See Utah Sentencing Commission,2010,DUI Best Sentencing Practices Guidebook,II-2,www.sentencing.utah.gov/DUI/DUI_BEST_PRACTICES.pdf

㉓ Australia 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2008,Drink Driving and the Law,http://www.lsc.sa.gov.au/resources/Drink% 20%20Driving.pdf

㉔Ibid.

㉕ The Blood-breath alcohol concentration and examination for driving,(GB19522-2004).

㉖ Ogden,E.J., & Moskowitz,H.(2004).Effects of alcohol and other drugs on driver performance.Traffic Injury Prevention,5,185–198.

㉗ Bloomberg,R.D.,Peck,R.C.,Moskowitz,H.,Burns,M., & Fiorentino,D.(2009).The Long Beach/Fort Lauderdale relative risk study.Journal of Safety Research,40(4),285-292.

㉘ OECD and ECMT,2006,Speed Management,P.89.Also see the Annex B of this report for the specific speed limits of many countries.

㉙例如,“欧盟成员国的高速公路一般限速120 或130 公里/小时。德国没有一般限速的高速公路,但一般建议车速不超过130 公里/小时。欧盟成员国的农村道路一般限速80或90公里/小时,城市道路一般限速 50 公里/小时”。See SafetyNet,(2009),Speeding.P.16.http://ec.europa.eu/transport/road_safety/specialist/knowledge/pdf/speeding.pdf

㉚ The European Transport Safety Council,2011 ,Traffic Law Enforcement across the EU:Tackling the Three Main Killers on Europe’s Roads.P.22.

㉛See OECD and ECMT,2006,Speed Management,P.93.

㉜根据EU-Directive 2004/11/EEC,HGVs指超过3.5吨的车辆。See OECD and ECMT,2006,Speed Management,P.93.

㉝公交车指超过9 个座位的车辆。See OECD and ECMT,2006,Speed Management,P.93.

㉞ See OECD and ECMT,2006,Speed Management,Table B.4.Speed limits for heavy vehicles and use of speed limiters,P.251.

㉟ See OECD and ECMT,2006,Speed Management,Table B.5.Differentiated speed limits for young and novice drivers,P.251.

㊱Article 67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oad Traffic Safety(2011).

㊲ Article 78 of the Regula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oad Traffic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同方向有2 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 公里;同方向有3 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 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 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㊴ China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MOC,(1995),National Codes for Transport Planning of Urban Road,GB 50220-95.

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㊶Ibid.

㊷“在芬兰,高速公路的最高行驶速度为120 公里/小时、最低行驶速度为100 公里/小时,主要农村公路的最高行驶速度为100 公里/小时、最低行驶速度为80 公里/小;同样在瑞典,分别为最高行驶速度为110 公里/小时、最低行驶速度为90 公里/小时,最高行驶速度为90 公里/小时、最低行驶速度为70 公里/小时。”

㊸在不同车速限制的车道上超速驾驶的违法行为,交警通过传统的速度测量方法是很难对其进行处罚的,需要警车配备能够对每一个违法行为人进行跟踪监视的“高科技”摄像机,即使有了固定的电子测速摄像机,也需要在每条公路上安装大量摄像机才能实现具有实际意义的执法目的。

㊹See the Situational Review Report.

㊺ GRSP,2008,Speed management:a road safety manual for decision-makers and practitioners.Geneva,Global Road Safety Partnership.Section 3.1.

㊻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2000,On DWI Laws in Other Countries.P.13-28.

㊼ Sir Peter North.2010,Report of the Review of Drink and Drug Driving Law.P.39.

㊽Ibid,P.43.

㊾Ibid,P.47.

㊿Ibid,P.45.

[51]Ibid,P.44.

[52]The European Transport Safety Council,2011,Traffic Law Enforcement across the EU:Tackling the Three Main Killers on Europe’s Roads.P.15.

[53]Ibid,P.6.

[54]See Utah Sentencing Commission,2010,DUI Best Sentencing Practices Guidebook,IV-6

[55]Sir Peter North.2010,Report of the Review of Drink and Drug Driving Law.Annex J.P.130.

[56]Sir Peter North.2010,Report of the Review of Drink and Drug Driving Law.P.49.

[57]Australia 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2008,Drink Driving and the Law.P.2.

[58]Bartl,G.,Assailly,J.P.,Chatenet,F.,Hatakka,M.,Keskinen,E. & WillmesLenz,G.(2002).EU-Project “Andrea”.Analysis of Driver Rehabilitation Programmes.P.3.

[59]Ibid.

[60]Ibid.

[61]The European Transport Safety Council,2011,Traffic Law Enforcement across the EU:Tackling the Three Main Killers on Europe’s Roads.P.16.

[62]For situations on individual state,Insurance Institute for Highway Safety,DUI/DWI laws,http://www.iihs.org/laws/dui.aspx

[63]ERSO:Novice Drivers,http://ec.europa.eu/transport/road_safety/specialist/knowledge/young/index.htm

[64]SafetyNet,(2009),Novice Drivers,P.22.http://ec.europa.eu/transport/road_safety/specialist/knowledge/pdf/novice_drivers.pdf

[65]Victoria Legal Aid,Novice drivers,http://www.legalaid.vic.gov.au/1958.htm

[66]OECD and ECMT,2006,Speed Management,B.4.Enforcement of speed limits:fines,demerit points,licence withdrawal,P.263-271.

[67]OECD and ECMT,2006,Speed Management,B.4.Enforcement of speed limits:fines,demerit points,licence withdrawal,P.263-271.

[68]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2011,Summary of State Speed Laws (11th Edition) ,http://www.nhtsa.gov/staticfiles/nti/pdf/811457.pdf

[69]OECD and ECMT,2006,Speed Management,P.169.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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