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之规制
2015-06-18邱滨泽
商场现代化 2015年11期
摘 要:新公司法的出台让我国公司制度为之一变,有诸多改进的同时,实务之中相关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公司章程与对外担保问题就是新公司法立法留白。《公司法》第16条的模糊规定为其适用带来争议。本文中笔者以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制为视角,从违反章程对外担保之担保合同效力和依章程决议担保但决议被撤销之担保合同效力两个角度分析该立法的留白,并提出相关合理建议。
关键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议撤销
一、公司对外担保问题概述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事主体。由于其为法律上拟制人格的法人,故而有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活动,是公司以自己名义和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行为使公司的资产受到担保物权或保证债权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对公司债务人或公司的中小股东造成损害。因以上特性,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均做有相对严格的规定。
在新公司法的立法体例中,第16条明确对公司对外担保做了限制,并且相较于就公司法中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该问题的规定而言,更加具有原则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仍有较大争议,其中有关公司章程的公司对外担保争议最具代表性。例如,在条文中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从法条表达来看,立法者认为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事规则应有规定并且公司相关机关应以章程之规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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