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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税收问题分析与探讨

2015-06-16包志法

中国总会计师 2015年5期
关键词:税收分析

包志法

摘要:为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家宏观层面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和企业及基层税务机关等微观层面存在税务管理比较薄弱等现状,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一方面现行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达不到税制设计的效果。针对这一现状,笔者经过分析研究,提出了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以及提高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实施效果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税收 分析

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但从合同能源管理税收环境的整体情况看,存在国家宏观层面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和企业及基层税务机关等微观层面存在税务管理比较薄弱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节能服务产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制约合同能源发展的税收问题

(一)从国家宏观角度分析,税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没有很好发挥

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对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税收涉及面广,通过合理设置税种,确定税率,可以鼓励薄弱部门的发展,限制畸形部门的发展,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节能服务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应在引导节能服务产业的优先发展上大有可为。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政策体系很不健全,现阶段税收在支持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尚未显现,国家对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门槛偏高。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优惠政策主要为“三免三减半”,这对于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回报期限比较长的节能服务产业来说,税收的调控作用不够明显。

当前,在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节能服务重点领域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存在着很多来自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阻碍。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财政预算没有办法为节能服务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也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即使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取得服务收益。另一方面,我国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现行政策,实行合同能源管理节约的能源费用也不能由用能单位进行处置。这样,必然导致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而且上述这些用能单位也没有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二)从税制设计角度分析,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效应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1.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较为狭窄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仅限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而除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外,还包括节能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节能服务收入都可享受免税优惠。同时,现行税收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预设了比较苛刻的条件,从而导致现阶段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比例是相当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效应没有充分显现。

2.设备无偿转让收入问题存在争议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属于新兴产业,相关税收政策也比较笼统,在许多方面的规定还不尽完善,在实施中存在较大争议。如节能服务企业为客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结束后,有些设备是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设备的价款已于合同服务费中收回,这样的无偿转让在增值税上是否不再视同销售仍然存在争议。

3.节能设备进项税额处理尚不明确

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现行的政策文件还没有明确。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先进节能设备,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金额往往很大,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之后,必然导致没有销项税,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得不到抵扣,这在客观上造成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增值税负担比没有这条优惠政策还要大,是一条好看但没有价值的优惠政策。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希望在本条优惠政策之后,加上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能够予以退税的规定。

4.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待规范

现行政策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不能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大多数节能服务企业对如何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存在疑惑,一是不知道账务、会计科目具体怎么设置才能达到税务部门的单独核算要求,二是不明确什么样的计算分摊方法才是税务部门认可的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方法,即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财务规定不配套。

(三)从基层税务机关角度分析,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征管缺乏经验

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公司是最近几年来才从国外引进的节能新机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基层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商业模式及盈利模式缺乏全面的了解。不少基层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对国家现行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不熟悉,在税收征管中,基层税务机关往往把节能服务公司认定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认为节能服务公司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把节能服务合同视同设备购销合同。

(四)从节能服务企业的角度分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节能服务企业自身管理不够规范。如:节能服务公司在注册资本、管理能力和经营范围上不完全符合税收优惠主体条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规范化不符合要求;项目合同管理有待强化等。二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深不透。由于节能服务企业财务人员税收政策水平较低,在理解和执行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不到位。三是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从整体上看,节能服务企业的税务信息管理、税务计划管理、涉税业务管理和涉税实务管理等日常管理的基础工作较差,给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了困难。四是缺乏强烈的税收筹划和风险控管意识。节能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缺乏纳税筹划和涉税风险的意识比较淡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未能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也没有将税收筹划活动贯穿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全过程;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没有落实涉税风险的控管措施。

二、影响合同能源税务管理的因素分析

(一)标准要求高与运作不规范的矛盾

有不少节能服务企业是以前从事节能设备销售和安装的生产或施工业务,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近期开始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部分公司目前已通过了国家发改委的节能服务企业认证,但其法定名称中多数没有“节能服务”的字样,国家发改委对通过认证的节能服务公司仅在其网站上公布名单,但并未向企业颁发“节能服务企业”之类的证书。而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资质有严格的规定,因此,法定名称不规范、不具有节能服务企业证书、兼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不准确,纳税人身份的定位错误等业务运作中的诸多不规范,使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到位。

(二)政策门槛高与企业规模小的矛盾

具体表现为:一是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条件门槛较高,不利于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如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适用的节能服务企业提出了企业注册资金、服务能力和专业人员等6方面的特别要求。二是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实施的节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2)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和《技术通则》。三是适用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须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条件:须为属于规定范围的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70%。而目前大多数节能服务处于起步阶段和兼营状态,企业规模较小,实力不强,很难迈过政策门槛。

(三)管理要求高与人员素质低的矛盾

现行税收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的税务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存在的税务管理问题,固然有政策不明朗的问题,但大部分问题还是没有吃透税收政策的精神。从总体上看,节能服务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特别是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业务知识相对比较欠缺,不能很好地适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管理的要求。

三、完善合同能源税收政策的主要建议

(一)整合优惠政策,构建统一的合同能源税收制度体系

要整合和梳理现有优惠扶持政策,使之条理化、系统化,便于企业操作落实,并不断完善政策设计和优化制度安排,研究出台新的优惠扶持政策。同时在梳理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时应考虑以项目政策为主,产业政策为辅,特定政策为补充,相互配套而不重复。如对包括供水、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环境卫生、城市交通、引进节能增效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重点项目的优惠激励政策,根据节能服务业中不同业务和产品属性差异,实行分类管理和差别化的优惠扶持政策,以项目来确定政策的制定,避免出现政策的交叉重叠。对交通、城市发展、农村发展、能源、人类发展等领域的产业政策,则应从宏观上为节能服务企业解决公共发展环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问题,原则上不设立对企业的直接优惠。对与项目、产业政策不重复的示范项目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则应通过落实特定政策的方式对节能服务企业实行定向扶持。

(二)完善配套法规,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管理办法

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现行税收政策尚存在系统性和程序性不强的问题,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各方面的税务专家,联合行业协会对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情况和税务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以全面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的配套法规,切实将国家给予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大支持力度,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

现行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规定和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所得税抵免的规定。但节能服务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只有少数可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大多数由于会计信息规范性限制等原因难以取得研发的抵免,所以绝大部分节能服务企业对上述优惠还处于可望而不可及的状态。因此,从有利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出发,应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对节能服务企业将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也应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免征,以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

(四)适应税制改革,将免征增值税改为即征即退增值税

全国“营改增”后,节能服务企业由原来免征营业税改为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因“营改增”建立起来的抵扣链条又断了。抵扣链条断裂后,会导致一般纳税人用能企业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降低能源消耗后,能源采购金额降低,进项税减少从而多缴增值税,挫伤实施合同能源项目用能企业的积极性。而一般纳税人用能企业大多是碳排放比较严重的工业企业。从支持行业发展角度出发,应将免征增值税改为即征即退增值税。这样,增值税的链条就不会中断,不仅节能服务企业能享受到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用能企业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另外,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角是节能环保的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这两类企业都应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双方企业都享受到优惠,促进企业节能环保行业的全面发展,而现状仅是节能服务企业单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明确分摊标准,规范所得税免税优惠项目会计核算

针对节能服务企业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中单独核算及分摊标准的疑惑,应区分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独核算收入和支出;而对于公共费用部分,应明确按照资产、人员或者营业收入等标准进行分摊,增强核算的可操作性。希望税收政策能对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的标准进行细化,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公式进行明确,以增加可操作性,降低税务风险。细化单独计算收入扣除项目的标准,明确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公式很有必要。

四、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管理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企业运作管理,完善税收优惠主体条件

节能服务企业应立足长远,练好内功,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运作管理,使企业完全具备税收优惠主体的条件:一是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加强能力建设,补充和修订经营范围,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使企业完全符合享受税收优惠主体条件,以满足税收优惠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二是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项目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事先评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收益的影响。三是应加强项目技术规范化管理,使项目实施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技术要求。四是强化项目合同管理。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时,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五是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对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二)精研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税效果

节能服务企业的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及时掌握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信息的基础上,认真研读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力求全面、深刻地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吃透税法及税收政策的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正确使用好税收政策,以确保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规范税务日常管理,提升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水平

应从以下方面规范企业的税务日常管理:一是税务信息管理。包括对企业外部和内部的税务信息(税收法规、历年纳税情况)的收集、传输、保管,以及分析、研究、学习与培训等。二是税务计划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筹划、税负测算、纳税方案的选择和优化、年度纳税计划的制定、项目税负成本的分析与控制等。三是涉税业务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筹资、投资、营运、商务合同和税务会计等业务环节的管理。四是纳税实务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申报、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申报等。五是税务行政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证照、税务稽查应对和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等方面的管理。

(四)坚持税收筹划原则,尽可能地取得可节税收益

1.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即所做的税收筹划活动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使税务部门提出异议,也能坦然面对。当然,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复杂,有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也有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还有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发布的“财税字”、“财字”,更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字”、“国税函发”、“国税明电”、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和各省、地、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发布的“××字”文件,如何把握这些法律和文件,原则上要遵循《立法法》的规定,具体还要看税收环境,这些全靠税收筹划者对税收立法背景的了解和职业经验;二是要注意税法的新变化。就我国而言,税法是相对稳定的,但也在经常性地做一些微调,出台一些补充规定。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就要时时注意税法的变化,不论是自己制定计划还是借鉴别的企业的经验方法,都要注意“时效”问题,否则“合理”就完全有可能演变成“违法”,避税也就可能演变成偷税。

2.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如果构建的事实明显不合理,不但容易被税务机关查出,也会无法自圆其说,难以解释,导致税收筹划不成功。

3.事前筹划原则

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由于纳税人的上述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当纳税结果产生后,纳税人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比较重,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去改变结果,最终会演变成偷逃国家税款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4.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5.风险防范原则

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五)加强涉税风险管控,确保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项目日常营运活动税务风险的控管,落实以下管控措施,以有效防范和控制涉税风险:一是节能服务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当参与制定或审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中涉税事项的政策和规范;二是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程序,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地提供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五是防范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风险。在合同管理中应落实以下控制举措:第一、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二、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第三、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4]关于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N].中国税务报,2014-2-11.

[5]张志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条件的解读[J].中国节能服务,2011(4).

[6]杨继美.初探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问题[J].中国节能服务,2012(4).

(作者单位: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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