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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扎紧审计监督的笼子

2015-06-16张双文吴江

浙江人大 2015年4期
关键词:依法集体经济条例

张双文 吴江

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审计条例》,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等方面划定审计“红线”。

审计监督是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被称为政策落实的“督查员”、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公共资金的“守护神”和反腐倡廉的“利剑”。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审计条例》对更好地提升我省审计监督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审计监督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为了更好地发挥制度性的免疫功能,必须对公共的资金、资产和项目进行“全身体检”。对此,条例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新要求,并强调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监督,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条例同时指出,“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

此外,为确保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增强审计监督的实效,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并明确了重点审查的内容,从加强项目落地、资金保障和实际效果审计等方面,确保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审计

针对社会关注的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情况,条例明确将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审计事项,并对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应当重点审计的内容作了规定,进一步体现审计在美丽浙江建设中的职责要求。

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和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实施审计,并对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資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效果,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

完善对官员经济责任的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什么?简单而言,就是“经济”和“责任”。条例根据中央有关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程序、审计评价的要求等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一是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总体要求,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对自然资源资产负有保护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二是明确审计评价的内容,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作出审计评价,发现存在问题的,还应当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条例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任前告知、年度报告和离任交接制度。”

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财政资金数量较大,存在问题较多,社会关注度高,应当通过强化审计手段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为此,条例专门对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作了规定,强调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并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存在资金数量大、工期时间长、涉及环节多、监管难度高等特点,近年来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引起普遍关注。为此,条例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审计机关对重大投资项目可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二是为强化审计结果的刚性,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三是完善了相应的程序,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告知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情况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期限,并赋予了建设单位、承接项目的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救济权利。

强化审计整改和运用

加强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对于增强审计成效,提升审计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应有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条例从三个方面强化了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的运用:一是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和结果问责,要求政府、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审计整改责任制、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和审计结果问责机制,并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和问责措施。二是加强审计结果公开,要求审计机关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也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三是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行使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任免等职权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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