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成反腐新利器
2015-06-16哲生高斌
浙江人大 2015年6期
哲生 高斌

信息化时代下,职务犯罪侦查等工作模式也将受到大数据的冲击。作为制度反腐的有力补充,大数据网络反腐已经成为行政司法监督的强有力补充和反腐倡廉的新生力量与利器。那么,纪检部门应当如何利用大数据反腐?
用“大数据”提升反腐成效
原包头市公路局副局长杨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获刑5年6个月;原包头市水资源管理处处长魏某等3名干部犯贪污罪获刑……检察机关在对这些案件梳理过程中发现,手机、网络等都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而手机短信、网络信息留存,也在办案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包头市检察院统计资料显示,从2011年至今,利用共享数据,依法查处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富民惠民、退耕还林等工作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3件70人;查处医疗卫生、征地拆迁、就业就学、执法司法等工作中渎职犯罪案件27件42人。
大量案件背后,大数据的运用让包头的反腐力度与成效步入一个新的时代。记者从包头市检察院了解到,办案数据入库、多媒体数据为反腐提供线索、多部门数据为反腐服务。同时,除了检察系统自身的数据体系外,工商、公安人口车辆管理、房屋管理等行政部门、金融机构、通信企业建立起来的海量数据库,也为检察机关获取相关人员信息、获取并查处犯罪等方面提供详细、准确的帮助。
“大数据可以在腐败的发现、调查和处理方面发挥特殊作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杜治洲认为,科技推进了惩治腐败高效化,当各个官方防腐机构在工作中运用如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录音、录像、网络举报平台等这些大数据手段,就会大大增加腐败信息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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