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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安监职责亟需提高专业能力

2015-06-16吴杨云

劳动保护 2015年6期
关键词:生产企业

吴杨云

前不久,“周村案”的判决,在企业广大安技人员中引发热议。作者从企业安技人员的视角建议,全国安全监管系统的安监干部亟需提高专业能力。

据2015年5月4日《鲁中晨报》报道,2012年5月28日,王某和刘某按规定到周村一家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未发现企业存在的用电隐患。在安检2个月后,这家企业的一名工人在车间内触电身亡。2014年10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对“周村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刘某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4月15日,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刘某上诉请求,终审维持原判。

此报道一出,引发许多基层一线的安监人员对“周村案”的判决不服,归纳起来主要观点如下:一是有人认为,如大家都待在机关不下去检查,被问责的风险反而小。如安监执法人员不常去企业开展安检,出现监管盲点,一旦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或性质较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安监人员是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的。二是王某和刘某进行安检未发现企业存在用电隐患,说明其执法过程中存在履责不到位问题。三是有人认为,本案中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监管人员未发现隐患与造成死亡事故没有直接的、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对责任的认识

职业经理人冯伟雄在其学术论著的代表作中提出的“责任定律”认为,责任是一种义务,需人们付出一定代价。承担一个责任的过程一般分为下列10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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