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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周村案”

2015-06-16包冬冬郑君

劳动保护 2015年6期
关键词:生产

包冬冬 郑君

2015年4月15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决,将两名基层安监执法人员拉入了公众的视野。二人因为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事故隐患,致企业发生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而被判犯有玩忽职守罪。近年来,遭遇此类“尴尬”的基层安监人员不止这两人。在安监执法的过程中,如何科学规范执法行为,“尽职免责”成了基层安监人员不能再含糊对待的问题。

这是一起发生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的案件,姑且称之为“周村案”。

2012年5月28日,周村区安监局监察大队中队长王某与北郊镇安监办科员刘某一起到周村区某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同年的7月21日,被检查过的周村区该企业工人王某在用拌料机对塑料颗粒进行拌料时,身体碰到拌料机外壳触电死亡。

经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拌料机电机引线接头处,长期被滴落的润滑油侵蚀老化,致使外壳带电;间接原因是山东XX塑业有限公司编造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长期用63A的继电保护器代替10A的继电保护器,配电室未配备专职电工等。

2014年10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刘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山东XX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对企业长期存在的上述安全隐患均未发现及查处,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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