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辨是非是正义的基本要求
2015-06-13王利明
当代贵州 2015年34期
明辨是非是正义的基本要求
“和为贵”应当建立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之上,“和”应当是一种复合是非曲直的社会秩序,而不应当是一种蕴含矛盾的表面和谐。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系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我的一位学生毕业后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有一次,他跟我交流了一个简单的债务纠纷:债务人欠债权人10万元人民币,加上利息1万元,但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人现今提出了宽限半年的要求,后经法院反复调解,债权人同意宽限半年,并没有提出支付迟延期间利息的要求。但半年后,债务人仍然无力偿还,要求减免1万元的利息。经再次调解,债权人同意免除债务人的1万元利息。在法院已经作好了调解书,并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被告进一步提出:其无力清偿10万元债务,要求减少本金。我的学生,即本案主审法官认为不能接受债务人的要求,准备作出判决。但庭长提出,该判决即便作出也无法执行,要求他继续调解。该法官对我说,他对此案的审理实在不知该怎么办,只能按照庭长的要求办。
近几年,各级法院极为重视调解。在整个诉讼活动中,都贯彻了“调解优先”原则。应当承认,在目前的社会矛盾多发期,强调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此也引发了应当如何调解的争论。本来调解应当以自愿为前提,在诉讼的任何环节和阶段,只要当事人愿意,法院都应当积极促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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