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
2015-06-13王利明
当代贵州 2015年22期
人格权法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从根本上说,制定人格权法就是为了使人们生活得更幸福和更有尊严。人格权法的目的就是要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人之尊贵与荣耀,及其享有尊贵与荣耀的权利,理应是人类社会一切法制的发端与目标。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社会的变化对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不仅要保障人们的生存权,而更应当保障人民幸福、有尊严地生活。
人格权法的目的就是要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人之尊贵与荣耀,及其享有尊贵与荣耀的权利,理应是人类社会一切法制的发端与目标。民法上的人格权就是指民事主体对其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肖像、名誉、隐私、信用等各种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就自然人而言,人格利益是其享有的最高法益。如果说保护财产利益旨在为主体的生存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那么,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则旨在维护人的主体性存在。这种存在是主体得以从事财产活动的前提和载体。因此,人格权所捍卫的核心价值理念应当是人格尊严。
“私法的基本概念是人。” 因此,民法在某种意义上也被称为人法。现代民法就是要充分体现人本主义精神和人自由全面发展的要求,民法的理念集中表现为对人的终极关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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