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积极安乐死之合法化浅析

2015-06-10王单媛

卷宗 2015年5期
关键词:合法化安乐死权利

王单媛

据越南电子新闻网站(vnexpress.net)在4月23日报道,越南卫生部法制司日前已向政府建议应当将安乐死合法化,并将其列入民事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此提议一出便受到了越南人民乃至世界的广泛关注,引发了新一轮关于安乐死合法性的讨论。

安乐死一词的产生可追溯至古希腊语中的enthanasia,其词义为“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简单地来说,安乐死就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患有绝症或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肉体上的巨大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者同意,采取一定的方法,使其死亡提前实现的行为。从细致划分来看,安乐死又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具体是指采取一定的积极措施从而达到加速患者死亡的目的,而消极安乐死则指中止患者赖以维系生命的设备或条件的继续运转,从而任患者自行死亡,客观上也达到了缩短生命、加速死亡速度的效果。

随着我国学界对于安乐死问题理解的进一步深化,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消极安乐死不应入罪。患者享有就医的权利,亦享有拒绝就医的权利。当患者基于自身的痛苦难耐而做出放弃生命的选择时(前提是该选择是在本人具有行为能力的条件下做出的),医生也应该尊重其选择,这与医生的积极医治病患的本职义务并不矛盾。而对于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学界的讨论却尤为激烈,两种观点几乎处于不相上下之势。就笔者看来,安乐死在中国的实施缺乏现实基础和可行性,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易成为某些犯罪故意杀人的屏障。许多学者曾提出,将安乐死合法化符合人权保护的要求,是尊重患者生命权的体现。而从安乐死本身来看,其是一个涉及社会多领域、多方面的综合问题,与医学、伦理学、社会学均息息相关,而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杨立新教授曾指出,“安乐死”实质上就是一个“死”的权利问题。而患者应不应当享有这种权利,当此种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如何进行救济,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试想,若安乐死在我国成功地合法化,会不会出现许多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假借安乐死的名义实施实质为故意杀人的行为?许多学者一贯吹捧的“保护人权”在此时是否有完全剥夺人权之嫌?何况,安乐死的标准本就难以界定,既然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能称其为权利,那么如何保护患者对安乐死的撤销请求权,简而言之,也就是如何避免“被安乐死”现象的存在?典型的例子是,在世界上第一个以国会立法的方式承认安乐死合法化且有多年相关实践经验的荷兰,依然出现了3万余人为躲避“被安乐死“的实施而逃亡邻国的现象。试想在国民对于安乐死大多持反对态度的我国,这一现象又何尝不会出现?

其次,从目前国际上来看,大多数国家对于安乐死合法化问题仍持保留谨慎的态度,我国尚无成功立法案例可借鉴。我们可以想见,在西方较为成熟的立法体系和社会背景下,对安乐死问题仍然持保守态度,我国若贸然将其合法化,这将极不符合我国当今社会发展的国情和历史阶段,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极大混乱。退一步说,即使各方面的条件均已成熟,在安乐死合法化后,必然要配备和跟进一系列大量的相关立法。例如,在确定患者是否真正符合实施安乐死条件时,应考虑建立一项严格的医疗审查制度。检查的内容需包括:患者做出该意思表示时神志是否清晰、意志是否清醒;该决定是否在被胁迫等情况下做出的;患者的身体状况是否真的是濒临死亡无可挽回等。也就是说,需要用一系列繁琐的程序来规制这一行为的实施,防止其恶性泛滥。而且,基于刑法的被害人承诺的相关理论来看,被害人对重伤乃至以上的伤害的承诺视为无效承诺。按照此理论,被害人关于其自愿被剥夺生命的承诺也应是无效的,否则,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立法的基本精神。同时,安乐死的实施将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人体本是一个奇妙而又神奇的组合体,人的身体状况会随着时间、环境的推移而发生改变。假设一个癌症病人在某天基于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要求其主治医生为其实施安乐死时,通过一系列繁杂的程序流程,最终得到同意时,患者的身体状况已有大幅度好转,其求生欲望强烈,此时不再符合继续实施安乐死的条件。类似情况的出现将会加大社会相关部门不必要的工作量,对社会的持续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我国安乐死不符合我国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认知。在我国传统观念里,死亡是人人都恐惧、所不想面对的事,人们往往想尽一切办法试图延长人的生命。许多时候,当亲人患病时,其家属虽明知其治愈恢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仍不惜倾家荡产也要为其治病,以寻求自己和亲人心灵上的慰藉。从医生的角度上说,救死扶伤是医生的本职,积极为患者治疗、尽全力延长其生命,是医生工作的份内之责,安乐死无疑对医生的基本道德提出了挑战,使其不免遭到舆论的非难。

近年来,学界要求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而我国的立法却始终尚未承认这一做法,许多经典的安乐死案例最终被判决为故意杀人罪正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这也正表明了我国立法者的严谨审慎态度,其在认真分析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的基础上,有机地结合了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从而做出了正确的价值判断。其实,现实中不乏合法有效的“安乐死替代方法”,如许多地方开办的医院都有“临终关怀”这一服务项目,从某种意义上说,该项目似乎是消极安乐死的一种隐性表现形式,但由于其对于患者温和的方式及人性的细致关怀,从而更易于为国民所接受,也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良策之一。

猜你喜欢

合法化安乐死权利
我们的权利
新西兰公投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论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
金融科技行业的合法化与制度创新
风险规制合法化模式之理论反思
法律形式和道德判断:安乐死与协助自杀
权利套装
病理解剖医生理解的“安乐死
安乐死的立法困境及其破解
爱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