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
2015-06-08李士光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5年4期
李士光
摘要:我国保持了十八大以来加速纠正冤假错案的势头,错案问题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关注和预防错案的前提是剖析原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滋生错案的原因有:司法职业主体素质的良莠不齐导致的主体作用弱化;现行的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导致的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司法运作偏离正轨导致的诉讼程序架空和规避;案外因素不利干扰导致的办案人员骑虎难下。
关键词:刑事错案;错案成因
一、 问题的由来
2014年,我国保持了十八大以来加速纠正冤假错案的势头,这一趋势在年末经由呼格吉勒图案的昭雪推向高潮。根据澎湃新闻的不完全统计,2014年共有12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如此之多的刑事错案,决非偶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司法环境、社会因素到底为刑事错案提供了何种温床?这恰恰是值得我们仔细探索,深深反思的。何谓刑事错案,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究其实质,刑事错案的核心内容便是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层面。这也契合我国司法实践屡屡发生的错案现象。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注刑事错案的终极目的都是错案的防范,预防错案前提在于原因的剖析,为此本文集中展开探讨。
二、主体素质的良莠不齐
这里的主体特指司法职业主体,主要包括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这两大类主体对于刑事错案的形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办案人员的原因。“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的公检法在对待刑讯逼供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了某种心照不宣的默契”,陈瑞华教授的评论可谓一针见血点出了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素质偏低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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