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性规制: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规制的制度重构
2015-06-07罗昆,马磊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罗 昆, 马 磊
(1.安徽建筑大学发展规划处,安徽 合肥 230601;2.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 100872)
激励性规制: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规制的制度重构
罗 昆1, 马 磊2
(1.安徽建筑大学发展规划处,安徽 合肥 230601;2.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 100872)
我国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规制经历了放权让利、年薪制、股权激励、限薪和降薪等五个规制发展阶段,目前尚存在着规制手段相对较单一、法律程序规制乏力、信息披露规制不足和薪酬制衡规制缺失等问题,需要从激励性规制的角度建立一个激励相容的规制制度,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与机制,包括法律程序规制、信息披露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和薪酬制衡机制等。
激励性规制;高管;薪酬;制度重构;国有企业
一、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规制的制度变迁[1]
(一)放权让利规制阶段(1978—1992)
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制度相当于国家干部的工资制度,收入水平与普通员工相差不大。平均主义的大锅饭思想阻碍了经营者的积极性。这一阶段改革的出发点是放权让利,诱发经营者的积极性。1986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要同时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切实保障经营者的利益。凡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目标的,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 1~3倍。做出突出贡献的,还可以再高一些。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应扣减厂长的个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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