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广播获酬权研究
2015-06-07刘迎霜龙立志
知识产权 2015年7期
刘迎霜 龙立志
引 言
广播是指以无线或有线方式传送,使公众能接收声音或图像、或图像和声音、或图像和声音表现物的新闻传播工具,表演者广播获酬权则是表演者享有的因广播电台使用其已固定的表演而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①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是其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之一,并不是表演者从其表演中获得的全部报酬。广义的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包括所有因对已固定的表演再次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情况,包括(1)已固定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的合理报酬;(2)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表演者有权获得的合理报酬;(3)表演者授权复制、发行、出租、提供已录制表演时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尚无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条款,2014年6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37条和第40条虽有类似相关规定,但仍然存在概念模糊、可操作性弱等问题②例如,《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37条规定:“主要表演者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什么是“主要表演者”以及如何分享收益,容易引发争议。再如,第40条仅规定了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就录音制品播放和表演行为的获酬权,而对视听作品中表演者的相关权利交代不清。参见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0/2014060909054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7月30日。。是否及怎样规定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比较法研究
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在《保护表演者、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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