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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所谓“宪政”

2015-06-05汪亭友

红旗文稿 2015年1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汪亭友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学术界、舆论界有一种要求中国仿效西方搞“宪政”的论调,围绕中国要不要搞“宪政”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主张中国接受“宪政”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把“宪政”解释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认为“宪政”是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就决定所作的说明,彻底澄清了对这个问题的错误认识。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就从根本上划清了我们所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的本质区别。

一、我们所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法治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目的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权益;西方“宪政”的领导力量是资产阶级政党,治国执政的主体是占人口极少数的资产阶级,目的是要维护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资本主义社会秩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党领导人民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把我们所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区分开来了。

长期以来,国内一些人主张的“宪政”,其核心和实质是要否定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否定党领导依宪治国执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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