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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犯的危险状态与中止的思考

2015-06-05曾晓玲

读写算·素质教育论坛 2015年4期

曾晓玲

摘 要:自从危险犯这一理论于上世纪80年代末被引入我国刑罚研究领域以来,它就一直作为刑法的一个新课题,倍受刑法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青睐。但对于危险犯这一概念,在某些问题上分歧较大。危险犯概念的界定、法律适用以及危险犯的刑罚理论是否科学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犯的定罪量刑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从着重对危险犯及其中止形态进行探讨,分析“危险状态”出现后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归根结底是我国没有厘清危险犯的概念。在分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倡运用准中止犯的理论来解决。

关键词:危险犯;危险犯“危险状态”;犯罪中止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04-089-01

一、危险犯的概念

1、危险犯的概念的通说

在刑法理论界中,对危险犯的概念及特征尽管存在着争议,但是我国对这一定义已形成了通说,按照通说的观点,所谓的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即遂标志的犯罪。

2、通说的问题及分歧

根据危险犯的理论通说的观点,只要危险犯实行行为一经着手,造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就可以成立危险犯即遂,不需要产生特定物质性的危害结果。而犯罪一旦构成即遂,就不能再成立犯罪中止。对此危险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学界就出现了极大的分歧。因此,在学界里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

(1)应当成立危险犯的既遂,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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