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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扎堆”隐忧

2015-06-02宋清辉

董事会 2015年4期
关键词:扎堆控股公司资质

宋清辉

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2015年以来,超过百家上市公司发布担保相关事项公告。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相关企业提供对外担保等日渐活跃。如2015年1月1日至19日,已有易事特、中孚实业、怡亚通、新希望等超过上市公司发布担保相关事宜公告,涉及担保金额少则一两千万,多则达到几亿甚至几十亿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主要是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或为子公司偿还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及为上游供货商以及下游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

仓促担保很难避免担保决策随意性比较大,对被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资质证明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对由此带来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甚至某些担保企业根本就缺乏风险意识。由于担保对象除了担保企业的控股公司以外还包括上游供货商以及下游销售商,这样就更加大了担保风险:由于不能时刻对担保项目进行有效管理,也就无法保证按规定时间还款,从而导致担保黑洞的出现。

担保的风险还在于,一旦企业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如果贷款企业还不上款,那么担保公司必须代为还款。尤其是上市企业相互提供担保的链条中,一旦这种情况出现,就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一家企业出事,会殃及提供担保行为的全体企业。对上市公司来说,就会突然出现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损害在投资者心中多年积累的诚信形象,不利于再融资以及长远发展;甚至出现一家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另一相关企业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进而破产、倒闭的恶性循环局面。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融资难。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企业资质信誉比较低,根本入不了嫌贫爱富的银行“法眼”,而企业融资渠道比较窄,所以对银行信贷存在高度依赖。对于信贷担保条件不够充分但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和经营状况正常的企业,为了弥补贷款申请企业担保条件不足的缺陷,资质信誉高的企业担保现象就出现了。尤其是,上市公司资质普遍较高,信用等级也较高,对银行而言,如果有上市公司出具担保,且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就大可放心。当然,上市公司也是“有利可图”的。

但是,并不能因为“存在即合理”这句话,而忽视其隐藏的风险。

首先,监管层要发挥其监管作用,让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能够受到更多的规范和制约。实际上,监管层已经注意到并采取了一些行动,包括银监会和证监会,其中银监会已加大力度对商业银行的承兑、担保、贴现等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进行全面摸底。

但今年短短十几日就出现上百家企业担保的现象也说明了监管仍然任重道远。监管层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贷款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以控制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同时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处罚的力度,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措施。

其次,如果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是上市公司,那么一旦担保黑洞出现,损害的不仅仅只是企业和银行的利益,投资者更应该擦亮眼睛。投资者可以看一个统计指标: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如果这个比例过高,则说明上市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过大。一般来说,无论担保对象是谁、资质如何,这个比例也不宜超过50%;超过这个比例,则说明公司面临的风险过大,投资要慎之又慎。投资者的这一审慎行为也对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是一个警醒——时刻有被投资者抛弃的危险。

再者,银行也应该把好审核关,要做好风险控制,对上市公司担保贷款资格审查更加严格,要求提供反担保,对担保对象进行限制等等。

作为事件的“主体”,上市公司也应该自律,加大自我约束担保和投资行为,这就能够倒逼上市公司完善股权结构,改变过去“一股独大”、法人治理结构不理想的局面,使决策更民主科学,防止上市企业违规担保而导致大量财务风险和诉讼风险的存在、甚至企业“翻船”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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